引言:离婚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如不履行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受理变更或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本案当事人在离婚七年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夫妻共有的原有房屋重新分割,并变更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江西省大禹县人民法院就一起离婚后财产及抚养关系变更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
2002年8月12日,原告徐与被告兰在民政局同意离婚,并同意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女随兰生活并承担抚养费用。夫妻共有房屋及债务2.8万元,由兰享有并负担。离婚后,原告徐因健康和人格问题,特别是独自在深圳工作后,无法维持再婚生活。在一位朋友的怂恿下,徐以2002年签订离婚协议时没有仔细阅读离婚协议、协议内容不公平、协议内容不真实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重新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
法院判决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如果男女双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对该问题表示遗憾,人民法院应接受变更或解除协议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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