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作为原告,前夫作为被告
2005年9月,朱小姐与其前夫李先生离婚。
而警方也表示,由于房屋法院没有判决,双方都有居住权。2008年,朱小姐又开始谈恋爱了,但她的男朋友根本不敢带回家,更别说让她的前夫李先生知道了。为此,她的男朋友很固执己见,但在了解了真实情况后,她建议朱小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为此,朱小姐找了一位律师,告诉她遇到的困难。根据朱女士的陈述,律师了解到,朱女士与其前夫共同居住的房屋是朱女士的父母在私房被拆除后共同居住的房屋,目前尚未办理产权证。
因此,法院在离婚时不能分割。在区分了双方的法律关系后,律师决定代理此案。本案原告为朱小姐的父母,原告为朱小姐,原告为其前夫李先生,原告为其女儿,原告因与被告发生财产确权纠纷,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朱小姐及其前夫居住的房屋为朱小姐的父母即原告所有,并请求朱小姐的前夫李先生立即搬出原告所有的房屋。二级法院审理此案后,原告获得了全面胜利。根据法院的判决,朱小姐的前夫已经搬出了有争议的房子。现在,朱小姐已经走出了前夫的阴影,幸福快乐地生活着,她的前男友正在和她男友讨论事情。为此,她非常感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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