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投资成立了公司,从而获得了公司的股权。这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吗?如果是,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这一部分应该分割。但是,根据《公司法》,股份分割需要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这个案例讨论了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和《公司法》之间的某些法律冲突。
[案例]
原告(被上诉人、再审原告):周
被告(上诉人、再审被告):彭
原被告和被告于1978年自由恋爱,并于1981年3月21日登记。婚后,夫妻关系很好。1982年6月,她生了一个星期的儿子。自1995年以来,由于原告与其他妇女关系密切,双方发生了纠纷,并于1995年分居。1995年3月至1999年8月,原告四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均败诉。自1998年2月起,原告开始停止支付其儿子的抚养费用。1998年4月,被告因重婚罪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但因证据不足被驳回。因此,夫妻关系彻底破裂了。1998年9月,原被告和被告的原住宅被拆除,被告和他的儿子被安置在诺的一楼。万航都路239弄。原告被拆迁单位安置在郊区,住房面积为18平方米。1999年8月,原告再次向法院上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周抱怨说,婚后,被告经常和他吵架并殴打原告。自1995年以来,夫妻之间的关系只是名义上的。1998年4月,被告以重婚罪起诉原告,被法院驳回,但夫妻关系完全破裂。因此,我告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愿意承担儿子因病所欠医疗费用7255.72元。
被告彭辩称,如果他同意与原告离婚,并要求原告支付36个月的费用,他的儿子将与原告生活在一起。在夫妻共有财产中,被告应得到42,750元。
[审判和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与被告结婚前后感情良好,但由于原告与其他女性关系暧昧,双方经常发生争执,导致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完全破裂。原被告双方都要求离婚,这是法律允许的;房屋双方按原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执行;双方所生的儿子即将年满18岁,法院将不再依法确定其抚养关系,但原告应自1998年2月至2000年6月向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可以被允许自愿承担他儿子所欠的医疗费。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第30条第1款、第31条、第32条作出如下判决:
1.准原告周与被告彭离婚;
二、双方所生的儿子与被告彭居住在周,原告自1998年2月至周 18岁,每月承担儿童保育费人民币250元(未支付的儿童保育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现每人的财产归每人所有,拖欠的医疗费每周7255.72元由原告周承担;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周承担。
一审宣判后,被告彭不服,以一审法院未查明夫妻共有财产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未对原告在上海荣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出资进行处理,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不清,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作出裁定。
经再审,一审法院认定原被告和被告因病所生的儿子所欠医疗费7255.72元是错误的,但应为1255.72元。在审判期间,被告表示他将自愿承担上述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