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财产转移,同居女方患精神病男子公证剥夺其财产

9月28日,江苏省遂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法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王女和李楠互相介绍,并于2002年底举行了一个仪式。然而,他们没有收到证书,婚后他们有了一个儿子。

然而,随着孩子的出生,李楠的父母拒绝让王女照顾孩子,李楠经常打骂王女。王努斯非常焦虑,整天精神压力很大,精神异常。

2005年8月,李楠知道王女精神异常,要求王女签署事先准备好的解除同居协议,并按下她的手印,以便王女在同居前的个人财产被扣除并归她所有。王的父母得知这一情况后,带着女儿到徐州市司法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经鉴定,王的女儿患有适应不良。王女向法院上诉,要求确认和解协议无效,财产被重新分割。

经审理,法院认定王的女儿患有精神疾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在生病期间签署的和解协议是一项有待生效的行为,她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批准该协议,因此和解协议无效。虽然遂宁县公证处对和解协议进行了公证,但法律形式不能掩盖协议无效的事实。

法官在法庭上为双方做了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自愿解除了公证的和解协议,返还了王同居前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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