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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同居关系解除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有异议如何确定本案案由

案件:2004年5月17日,原告陆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其与被告黄于2001年5月未经婚姻登记同居,并育有一子。同居期间,双方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由于双方关系已经破裂,人民法院需要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分歧:当法院受理此案时,对于如何确定案件的起因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该案件应该以解除非法同居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由于原被告和被告没有登记结婚,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第二种意见,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分别就子女抚养和财产所有权的争议提起诉讼。

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实施,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简单的同居关系,而只处理同居关系中因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而引起的纠纷,这两种纠纷在法律关系中不相容或主次不分,宜分别起诉。

第三种意见认为,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生效,非法同居解除案件不能再适用于本案,这不能反映本案当事人的争议内容,要求当事人分别起诉将不可避免地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有违“公正与效率”。因此,应根据此类案件的具体特点和婚姻法解释的新精神创设新的诉因,以客观地反映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备注:以上三点意见反映了自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案由以来,人民法院在立案中重视正确认定案由,客观上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一些案件并不是针对所有案件的“量身定做”,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此,笔者拟就如何认定民事诉讼的原因作一简要分析,并对本案的原因认定提出一些建议。1、充分认识正确确定案由的重要性。所谓案由是案件的总结,是案件性质的集中表现。

确定案由不仅是为案件选择一个名称,也是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确定案件原因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环节。2、阐明案由的基本要素。为了克服法官在确定案由时的随意性和混乱,规范案由的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30日颁布了《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根据该通知,通过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原因包括两个部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纠纷。因此,法官在确定案件的案由时,必须从这两个内容入手,确定相应的案由类型。3.遵循确定诉讼原因的基本原则。首先,它应体现民商法的核心和民事诉讼法的宗旨。在确定案由的过程中,必须注重保护国家、集体或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准确把握案件的法律关系,正确区分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为正确认定案件原因提供最重要的依据。

第三,要注意确定案由的原则和灵活性。原则意味着确定诉讼原因必须遵循固定的程序结构,并且一般不能轻易改变;灵活性意味着程序性法律关系和争议的表达是灵活和公开的。随着新类型案件的增多,各种新的法律关系将层出不穷,这些法律关系必须与时俱进,反映事物发展的规律。本案的焦点在于案由的确定上的争议,这体现在非法同居解除的适用案件范围上。在传统中

但是,当事人请求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解除的非法同居关系仅指“配偶与他人同居”,其他同居关系不予处理。

因此,如果以“非法同居的解除”为由提起诉讼,显然违反了上述司法解释。同居期间产生的纠纷涉及财产所有权和同居双方对抚养子女义务的承诺,这仍应纳入婚姻和家庭关系,并受《婚姻和家庭法》管辖,但它与"财产所有权纠纷"和"赡养和抚养关系纠纷"有本质区别。“财产所有权纠纷”涉及当事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是一种简单的财产关系,不涉及婚姻家庭关系。虽然“抚养关系之争”是以婚姻家庭关系为基础的,但它主要还是处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这两种诉因都不能充分反映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性质。因此,在确定这类案件的原因时,不能简单地将其分为“财产所有权纠纷”和“维护、保养关系纠纷”。基于上述对如何确定案由的简要分析,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意见,即创设新的案由,并将案件立案受理为“同居、生育和子女抚养纠纷”。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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