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2004年5月17日,原告陆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其与被告黄于2001年5月未经婚姻登记同居,并育有一子。同居期间,双方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由于双方关系已经破裂,人民法院需要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分歧:当法院受理此案时,对于如何确定案件的起因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该案件应该以解除非法同居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由于原被告和被告没有登记结婚,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第二种意见,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分别就子女抚养和财产所有权的争议提起诉讼。
第三种意见认为,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生效,非法同居解除案件不能再适用于本案,这不能反映本案当事人的争议内容,要求当事人分别起诉将不可避免地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有违“公正与效率”。因此,应根据此类案件的具体特点和婚姻法解释的新精神创设新的诉因,以客观地反映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备注:以上三点意见反映了自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案由以来,人民法院在立案中重视正确认定案由,客观上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一些案件并不是针对所有案件的“量身定做”,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此,笔者拟就如何认定民事诉讼的原因作一简要分析,并对本案的原因认定提出一些建议。1、充分认识正确确定案由的重要性。所谓案由是案件的总结,是案件性质的集中表现。
第三,要注意确定案由的原则和灵活性。原则意味着确定诉讼原因必须遵循固定的程序结构,并且一般不能轻易改变;灵活性意味着程序性法律关系和争议的表达是灵活和公开的。随着新类型案件的增多,各种新的法律关系将层出不穷,这些法律关系必须与时俱进,反映事物发展的规律。本案的焦点在于案由的确定上的争议,这体现在非法同居解除的适用案件范围上。在传统中
但是,当事人请求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解除的非法同居关系仅指“配偶与他人同居”,其他同居关系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