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怎么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系婚前财产增值部分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案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80后”加入了离婚队伍。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他们离婚的要求变得更加现实。在离婚财产纠纷逐年增多的情况下,如何分割房地产权益成为最“扯皮”的环节。江苏崇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桩离婚案,在该案中,男方提出离婚,双方对“房子的增值部分”有争议。

案情

张先生是美籍华人,不到30岁,年轻有为。现在,他在西城的一家外企担任营销总监,月薪1万元。2006年,他遇见并爱上了周女士,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夫妻关系是可以接受的。自2008年8月以来,双方经常因为生活中的琐事而争吵,导致情感不和谐和分离。从那以后,双方已经多次协商离婚事宜。2009年8月,双方再次协商离婚,根据协商意见,张先生向周女士支付了30万元进行财产合并,但其妻子接受了合并,但由于家庭反对,未签署协议,也未向张先生办理离婚手续。

妻子终于踩下刹车,拒绝离婚。张先生向崇安法院提起诉讼。张说,自2008年以来,双方关系一直破裂和恶化,直至破裂。双方已经多次协商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手续时,由于父母的反对,周女士未能如愿。双方关系破裂已经成为事实,所以没有必要再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了。请向法院申请离婚,孩子应由自己抚养,妻子不应承担抚养费用。

庭审期间,妻子表示,虽然她与丈夫多次协商离婚,但丈夫也按照合同支付了财产合并款,但现在她正在考虑孩子的问题,不同意离婚。婚后双方一直居住的房屋的增值部分应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我结婚时刚满22岁。当时我不太明白。婚后财产由他保管。

他在离婚前转移了我们的存款和汽车。”25岁生日刚过,周女士的眼中流露出一种与她的年龄不相称的沉着。

“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为房价上涨得更快,离婚时女方经常要求偿还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的补偿。”崇安法院的调查法官说,这种情况近年来相当普遍。

法院判决

几天前,在审理离婚案后,法院认为,尽管其妻子周女士出于子女成长的考虑,表示不愿离婚,但从双方多次协商离婚并按协议接受张先生支付的财产合并款来看,双方只是在此问题上存在分歧。此外,双方在分居期间没有改善关系,这使得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鉴于双方关系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两人婚前共同居住的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房屋的增值部分归张先生个人所有。法院不支持周女士的主张,即房屋的增值部分应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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