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对夫妇签署《夫妻财产约定书》,同意以丈夫的名义购买的房子属于妻子的个人财产。离婚后,双方对房产所有权有争议,最后诉诸法庭。法院审理此案后,一审裁定房子归妻子所有。
基本案情
王晓与张辉于2004年10月在夫妻财产上签字《夫妻财产约定书》,并依法办理公证手续,同意2003年11月以王晓的名义在河西区某区购买的一套房屋属于其妻子张辉的个人财产,其丈夫王晓不主张任何权益。2005年3月,两人通过协议办理离婚手续,协议仍规定上述财产的权益归其妻子张辉所有。但是,当时由于没有取得房产证,该房产无法转让给张辉名下。2009年,该房屋取得产权证,张惠水要求过户。经过几次不成功的谈判,她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辩论
原告张辉声称,双方签署的《夫妻财产约定书》同意争议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此后,双方因意见不合而离婚,双方自愿签署并同意财产所有权。当时,财产无法转让,因为财产证书尚未处理。现在,产权证已经办理完毕,王晓应该可以转让了。如果谈判失败,他只能向法院上诉以求和解。
被告王晓辩称《夫妻财产约定书》、《》均属实,但离婚后,其妻子张辉未履行离婚财产协议中的任何起诉义务。离婚后,他的父母住在这所房子里,张辉也同意了。因此,房子的贷款和物业费都由他的父母支付。现在,这两个老人都60多岁了,没有其他住所,所以他们不同意他的前妻张辉的申请。
法庭判决
经审理,本院认为,双方自愿签署的《夫妻财产约定书》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自觉履行约定事项,因此争议房屋的产权归张辉所有,王晓应在取得产权证后按照约定进行过户。王晓为其父母偿还有争议的房屋贷款进行辩护并一直支付物业费的事实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王晓应在另一案件中提起诉讼。综上所述,王晓一审判决将争议房屋转让给原告张辉,案件受理费由他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