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时效,夫妻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违反物权法无效案

作品简介:索与妻子离婚时,双方各自约定,两居室的南面一套属于索,北面一套属于妻子张。张提起诉讼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分割房屋的约定无效。这是《物权法》实施以来,一物一权(所有权)的基本原则首次在法院判决中适用。

索与张于2005年3月14日离婚。以张名义登记的一套两居室房屋,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南侧一套归索所有,北侧一套归张所有。2007年1月,张状告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房屋协议无效,并要求依法分割。该案由二级法院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裁定该协议无效。这套两居室的房子是张的,张为一套房子付了折扣。

法官认为,《物权法》规定了“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事物享有直接控制权和专有权的权利。要实现这些权利,权利人必须以保护国家公权力为后盾。然而,为了实现对物权的保护,国家公权力必须确定客体的范围和界限。然而,在一所房子的范围和界限内只能确定一种所有权。在国家实行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中,同一房屋不允许登记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因此,虽然房地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人共享,但两个以上的人不可能在一套完整的单元建筑中拥有不同的房间。《锁与张离婚协议书》规定,该套两居室的南一套、北一套归锁与张所有,违反了一物一权(所有权)的基本原则,该协议无效。张起诉确认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无效,符合《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应予支持。

据统计,在离婚案件中,房屋的所有权最终由男子决定。然而,69.3%的儿童与母亲生活在一起。住房所有权与有子女的妇女对住房的需求成反比。 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规定“在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可以以个人财产住房的形式帮助贫困者,这可以是居住在房子里的权利或房子的所有权”因此,《物权法》中的“一物一权”只是对房屋所有权的规定。如果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确实生活困难,离婚后没有房子住,他可以要求原房屋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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