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有悖常理,持前妻申明要房产有悖常理被驳回

在与妻子离婚后,张中林伪造了妻子的承诺声明,声称她已经放弃了房子的所有权,以此来归还妻子拥有的房子。几天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驳回了张中林的主张。张中林与妻子李茹离婚后,于2002年4月在徐汇区法院达成调解协议。

张中林同意松江东京镇的一栋房子归她妻子李茹所有。同年11月,两人在民政局再婚,双方就婚前财产达成明确协议。

然而,再婚的道路并不平坦。 第二年,两人的关系再次紧张,李儒提出离婚,但没有得到支持。2003年8月,他们在闵行区法院再次调解离婚。在调解协议中很明显,李儒自愿赔偿张中林4.5万元,以弥补张中林在世界上的小份额。2004年10月,张中林拿出一份《承诺申明》的复印件,起诉松江法院,要求确认松江东京镇的一所房子归他所有。《承诺申明》写道:“只要张中林同意与我离婚,我,李茹,就自愿放弃东京房产的所有权。2003年8月12日,在法庭上,当李茹看着这个她第一次看到的《承诺申明》,上面盖着她的印章但没有签名时,她很激动。她说这场婚姻总是给她带来不幸,而她的封印在她离家期间被留在了家里。

更重要的是,现在,她刚刚被发现病情严重,急需大量的医疗费用,她不能把这所房子给张中林。法院认为《承诺申明》不是被告李儒的真实意图。根据逻辑和日常生活经验,张中林应在获得《承诺申请》后才同意与被告离婚。但是《承诺申请》的内容不在闵行法院的离婚调解协议中,而只是被告自愿赔偿原告4.5万元的内容。本承诺日期为2003年8月12日,双方于当日在闵行法院调解离婚。张中林没有理由不向闵行法院出示如此重要的证据。《承诺申请》的所有内容都是打印出来的,签名处只是盖章,没有签名,这显然违背了常识。因此,松江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张中林的诉讼请求。法官说,即使《承诺申明》是真的,也只是一般的赠与合同,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福利和道德义务的性质,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前,李儒仍然可以取消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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