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后果,反悔离婚协议的请求是否予以支持

情况

王军,男,张颖人,女,均为纳西族农村居民,1999年结婚。婚后,王军发现张颖有很多缺点,双方经常发生冲突,这导致了与张颖离婚的想法。王军担心张颖不会同意

在与母亲商量后,他决定,他父母在——年建造的六栋房子归张颖所有,王军的母亲只能住在一个房间里(王军的父亲已经去世)。

死后,这所房子也应该归张颖所有。张颖不想继续与王军发生冲突。2003年4月,双方在民政局同意离婚。协议的内容反映了王军和他母亲之间的讨论。立刻,王军出去工作了。

2004年2月,王军的母亲去世,王军从国外回到纳西族,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此时只有王军有权继承财产)。本案审理过程中,是否支持王军的主张,产生了以下两种意见:

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不支持王军的请求。起初,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王军担心张颖不同意,与母亲协商——,并拥有六套由父母张颖建造的房屋。由此可见,王军将父母所建房屋协议返还给张颖是虚假的,达到离婚的目的是真实的;现在王军的母亲已经去世,除了王军之外,没有任何财产的拥有者。如果王军真的想把财产给张颖,他不会提起诉讼取消原来的离婚协议。因此,王军的上述行为是欺诈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男女双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有遗憾,请求变更或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欺诈、胁迫行为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纵观整个案件,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王军和张颖订立了一份带有欺诈性质的离婚协议。虽然根据本条的规定,王军要求解除离婚协议的请求应予以受理,但王军是整个欺诈行为的主谋,这是恶意的。如果他支持王军的说法,就等于支持这种不诚实的行为,他被怀疑鼓励他不要谈论诚实。因此,王军的要求没有得到支持,他的要求应被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军的要求应该得到支持。根据《解释(二)》的规定和精神,王军与张颖达成的协议是欺诈性的,不应予以支持。但是,现在王军的母亲已经去世,除了王军,没有人主张房子的权利,也就是说,王军和张颖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然而,在签署离婚协议时,王军并不确定母亲何时去世,也不同意在母亲去世后生效。因此,该协议侵犯了她母亲对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第75条的规定。其有效性大于《婚姻法》及其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现王军已在规定的一年时效内提出,应予受理,违反《民法通则》的规定,撤销原离婚协议。至于在整个离婚过程中被王军收留的张颖,她可以向王军要求赔偿损失,并另行结案。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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