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母之心如愿以偿,离婚蓄谋已久转移财产未如愿以偿案

导购:妻子为了独占房子,与妹妹串通一气,恶意低价出售房子,然后向丈夫提出离婚。离婚诉讼被驳回后,丈夫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妻子和朋友之间的卖房合同无效。

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裁定,魏、潘在上海市闵行区某巷302室所签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牟伟和潘某将上述房屋的产权归还给牟伟,潘某将上述房屋归还给牟林和牟伟。

案情

1999年3月,魏经人介绍认识林,同年7月建立恋爱关系,2000年1月登记,同年12月18日生下一子。2001年7月,牟伟拿出自己的积蓄,在闵行区某巷1号302室买了一套房子,作为双方共同居住的地方,并与丈夫商量将房子的主人命名为牟伟。然而,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摩擦,而魏和他的亲家也有冲突。牟伟不愿意过枯燥的生活,她对丈夫有着无限的渴望,她看着丈夫,他看上去和工作都很普通,却感到失落。离婚,以及婚后购买的90多平方米的房子,这些花费了他们所有的努力,都得不到保证;不离婚,心又不甘。

我们如何实现离婚并防止房子被分割?牟伟找到了他的小妹妹潘某,小妹妹得到了消息。2004年6月,牟伟办理完一些手续后,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以10万元的价格,将他在牟林购买的居住用房转让给潘某。2005年9月,魏认为自己的心脏有问题,将林告上法庭,要求与林离婚。有一个五岁妻子的林看着自己能干的妻子。他怎么会同意离婚?他数着自己的不足,以供魏理解。与此同时,他认为夫妻之间的吵闹是正常的,但是双方的感情都很好,所以他不同意离婚。经过审判,法院认为夫妻关系没有破裂,所以魏的主张是不允许的。

2004年6月,林发现艾超已被出售,其妻将该房屋转让给潘,遂提起诉讼,称其妻与朋友潘某恶意串通,以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方式,将上述房屋的产权以10万元的价格虚假转让给潘某,请求法院确认与潘某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魏与潘是朋友。2001年7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牟伟以自己的名义向上海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位于闵行区某巷302号的房子。该房屋建筑面积暂定为90.65元,购房总价款暂定为163,170元,其中牟伟向银行借款10万元。2004年6月8日,牟伟提前还清了银行的全部住房贷款,并于2004年6月15日与潘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原上海市闵行区某巷302号房转让,转让价格为10万元。该房产于2004年6月16日经交易中心批准,以潘的名义登记。在此期间,牟伟于10月将房子交付给潘某。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闵行区某巷1号302房系魏在林、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在林与魏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房屋为林与魏的共有财产。目前,魏没有证据证明其处分该房屋时取得了林的同意,因此,其处分该房屋是越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利益。魏的朋友潘应该知道该房屋是林、魏的共同财产,但他没有向法院提供林同意出售该房屋的证据。经分析魏与潘房屋交易的相关证据,交易中心登记的该房屋成交价格仅为10万元,远低于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且该房屋尚未交付。虽然和潘某在庭审中提供了补充协议及双方相关收据等证据,但不能排除事后签署补充协议的可能性。此外,牟伟和潘某未能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也未能对购房款的来源和去向做出合理解释。房屋销售资金的来源和去向都是用现金完成的,没有留下其他痕迹,这显然是不自然的。

综上所述,本院认定潘不具有善意第三人的身份,故林要求确认魏、潘无效宣告合同的申请是有法律依据的,故本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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