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小额贷款连累前妻,借用前夫名字办房贷真假离婚法院辨明

简介:现居日本的钱女士多年前以前夫胡某的名义申请商品房贷款,在本市购买商品房。虽然所有的还款都由钱女士支付,她的父亲出面处理,但产权证上的房子的主人仍然有她前夫的名字。

回到中国后,钱女士要求前夫胡更改房产证的名称,但被拒绝了。她向法院上诉,要求确认房子是她父亲和女儿的。闸北法院裁定,位于路的房屋归钱女士及其父女所有,钱女士的前夫胡某协助钱女士及其父女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

 借前夫名义办贷款购房

1999年3月,钱女士与前夫胡离婚。2004年9月,钱福、胡某与外人田先生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田先生将路房屋以80.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钱女士的父亲和胡某,并以胡某为借款人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手续,贷款金额为30万元。

同年10月初,胡出具材料称:“路房屋属钱女士所有。将来我没有权利问问题。我在此声明所有服从钱女士的人都经过法律公证。”同月底,路房屋的业主以胡和钱女士父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

2006年5月,宝德路房产抵押贷款全部还清。2008年10月,胡再次出具证明:“位于路的房屋是钱女士于2004年购买的,我胡没有支付任何款项,因此位于路的房屋属于钱女士所有。

我胡无份,特此证明。”后来,钱女士的女儿去了日本。为了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钱女士的女儿于2008年12月成为路房屋的业主之一。

目前,路房屋所有人登记为胡某、钱父、的女儿,胡某仍住在路房屋内。

是假离婚还是真离婚?

在审判过程中,胡认为钱女士在1999年办理此事是为了获得日本长期居留许可,这实际上是假离婚。购买路房屋的首付款由钱女士出资,按揭及装修费用均由她本人承担。钱女士买了房子后,每次从日本回到上海,都住在一套与之竞争的房子里,这与她的丈夫和妻子是相称的。她之所以写了两份没有支付购房款的书面证明,也是基于钱女士的指示。

钱女士认为,胡吸毒导致双方关系破裂后,她才离婚。虽然她从日本买了房子后回到上海,她也住在路的房子里,但她和胡住在一个单独的房间里。胡某从未为宝德路房屋的购买价格和装修费用出资。对于房屋的贷款部分,虽然贷款是以胡某的名义取得的,但还款的银行卡实际上是由钱福保管的,他每次回国都会得到一笔钱,而贷款是由父亲代替胡某偿还的。

钱女士还认为,在买房时,为了让胡同意以他的名义贷给银行,他贷款40万元作为交换;2008年,他要求在争取住房权一栏中加上女儿的名字,去掉胡的名字。胡当时不同意,并以此作为再借20万元的威胁。对于上述两笔贷款,胡分别写了两份借据。胡认为,这两笔借款确实是自己写的,但第一笔40万元,钱女士并没有实际贷出; 第二笔贷款20万元是钱女士为帮助她做生意而发放的。

法院还原真相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在胡和钱女士的父亲于2004年9月购买了有争议的房子之后,胡写了一份声明说:有争议的房子属于钱女士,胡无权过问。胡写了"证明"后,装修的房子和抵押贷款被还清。这两份材料应视为胡对该房屋出资及是否享有该房屋产权的自认。

胡表示,由于与钱女士的假离婚,这两份材料是按照钱的意思写的,该房屋的按揭贷款和装修费用由她本人承担。胡没有为这一说法提供充分的证据。

原告要求确认争议房屋归原告所有,并愿意支付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相关费用,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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