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婚前获得房屋使用权,婚后获得财产权。现在,丈夫和妻子都面临离婚,他们要上法庭,关注如何分配房子。法院最终裁定这所房子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
案例
原告:肖某,男,住上海市某区。被告:郑,女,住上海市某区。
小牟所在单位决定奖励优秀员工的住房分配,以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小牟也在享受这一福利的员工名单上。
肖某有了房子,很快就和郑办理了登记手续。2000年,肖所在单位的政策发生了变化,允许职工以房屋使用权支付产权。肖某和郑某决定付款购买。他们筹集了40万元,并把它交给了单位。同年10月,他们办理了房产证的过户手续,但房产证是以肖某的名义登记的。
2005年,他们有情感问题。肖某将其告上法庭。争论的焦点是房子的划分。经评估机构评估,这栋房子的现值为52万英镑。肖某认为房子是他婚前从单位得到的福利房。虽然他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了产权,但如果不是基于他作为单位雇员的身份,他是不会得到房子的。此外,房产证也是以小某的名义登记的,所以他认为房子应该被认定为小某的个人财产。但郑始终认为,该房屋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定,该房屋虽然是萧婚前财产的使用权,但却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的财产权。肖名下房屋的登记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确定。考虑到郑离婚后已无其他房屋居住,该房屋以归郑所有为宜,但郑应返还肖首次取得房屋使用权时已支付的1万元。法院裁定:
首先,原被告获准离婚。
二、争议房产归被告郑所有,其向折价人民币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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