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桀骜不驯的丈夫曾经向妻子发誓,如果他再对妻子做错事,就“放弃他的财产”。然而,丈夫仍然花了很多钱,他愤怒的妻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占有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日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丈夫王的保证有效,夫妻共同财产归其妻陆所有。华欣的丈夫发誓说,42岁的陆某(女)和43岁的王某(男)都在铁路运输单位工作。他们于1987年9月结婚,一度感情很好,尤其是婚后第三年陆某生下一个胖儿子后,夫妻二人互敬如宾。然而,随着物质生活的富足和满足,她的丈夫王开始变得焦躁不安,经常在外面过夜。2003年5月的一天,他的妻子卢蒙突然接到当地警察局的通知,说她的丈夫因非法与一名年轻女子同居而受到公安处罚。令陆女士无法忍受的是,在她回娘家照顾病重的老母亲的过程中,她的丈夫王竟然将这名外籍女子非法带回家同居,并在她回家时被陆女士当场抓获。直到那时,她的丈夫才不得不解释真相:原来他把这个女人关在外面将近两年了。丈夫的背叛激起了妻子离婚的念头!2003年10月29日,陆女士盛怒之下,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04年10月22日,德城区法院一审判决: (1)双方离婚; (二)已婚子女与女方生活在一起,男方每月支付200元,直至其儿子独立生活; (三)一套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2万元的金钱补偿; (4)夫妻共同储存的83000元中,58000元属于女方,余款支付给男方; (5)空调属于女人,其他家具属于男人; (6)男方向女方支付5000元的赔偿金。在对担保有效性的终审判决作出一审判决后,陆女士拒绝接受判决,并以判决未确认担保有效性为由提起上诉。陆女士在法庭上争辩说:“在法庭审理期间,这份保证书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写的,是由男子自愿写的,而不是因为他被妇女或其他人欺骗、胁迫或误解。法院应确定该担保真实、合法、有效。根据担保的财产协议,丈夫和妻子的所有共同财产都应判给妇女!”德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担保是王曼处置共同家庭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王自己应该预料到,如果他再对女人做对不起的事,男人离婚时不应该分享夫妻共同的财产;这一保障不仅体现了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立法精神,而且符合社会道德标准,因此这一保障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审法院认为,该担保剥夺了该男子的财产所有权,因此他的生存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这违反了民事自主原则;此外,这个人有固定的工作,身体健康,仍然有足够的生活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