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配,该6000元储蓄券奖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钱,邵的丈夫,于2001年8月3日因车祸死亡。9月16日,钱的儿子钱某、儿媳张某、邵某到法院申请继承。根据法院于同年12月13日的判决,其中被告邵、钱购买了10张(合计200元)的省奖券,其中5张为被告所有,其余5张为遗产,按产量判定为被告所有。

2002年4月,银行公布了中奖号码,邵持有的十张储蓄存单中有一张获得了6000元的一等奖。经了解,原告认为6000元中的一半是遗产,应再次继承。与被告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邵某拥有的五张储蓄券在继承判决时没有注明号码,由于在继承判决时没有判定谁应拥有中奖奖金,故决定将6000元奖金归被告邵某,其余3000元为遗产,钱某、张某、被告邵某各继承1000元。评估1。这6000元奖金应该是邵和钱的共同财产。首先,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将200元储蓄存单一分为二,其中一半(100元)归邵所有,另一半(100元)为继承财产,判决归邵所有。从表面上看,该储蓄券为邵所有,但从本质上看,法院的判决是以财产价值为依据的,是对200元储蓄券价值归属的判决。夫妻可以分享200元储蓄券的原因是储蓄券的价值是200元。没有200元的价值,法院的判决毫无意义。因此,法院的判决不是储蓄凭证本身,而是夫妻200元的共同财产;法院没有具体说明从赢得储蓄券中获得的奖金的所有权。其次,作为夫妻共同财产,200元储蓄券有两个属性:价值和获胜。作为一种财产形式,200元储蓄券不同于其他财产。一方面,它具有200元的价值属性,另一方面,它具有中奖的属性,即参与兑换活动。这两种属性表现为两种权利,即200元的价值拥有权和参与赎回权。虽然法院判决后储蓄券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但法院判决所产生的权利变化只是200元的价值变化,参与赎回的权利没有变化,仍属于邵、钱。二、6000元为邵、钱之前夫妻共有财产,遗产按照《法》第26条分割,即6000元的一半归邵,其余3000元为钱的遗产,由原被告和被告各继承1000元。中国法院网刘春华李晨涛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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