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陈某以18.6万元的首付和27万元的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05年3月,陈某获得了房产证。2005年11月,和李登记结婚,婚后还清贷款和利息共计33万余元。自2010年以来,和李经常为生活中的琐事争吵。9月,起诉李离婚,分割共同财产。
[案例分析]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该商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首先,人们认为,如果在婚姻关系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财产,则无论财产是以一方的名义还是以夫妻双方的名义,都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由支付的首付款由李从该房屋的房产中扣除;二是认为该房屋属于,属于李的部分贷款已还清,应归还给李; 第三,认为该房屋属于陈某,婚姻期间偿还的抵押贷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贷款偿还期间的增值部分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李灿可酌情获得少量增值财产。
专家们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陈某婚前购买了房子,并取得了房屋产权证。这时,房子已经公示,陈某已经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权。按揭贷款实际上是他的个人债务,李婚后参与还清贷款并未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为的个人财产。当双方离婚并分割财产时,财产是陈某的个人财产,如果还有未归还的贷款,那就是陈某的个人债务。
第二,第《解释(一)》号法第19条规定,配偶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变为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陈某在婚前已经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得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陈某购买的房子显然不是投资性的房子,而是为了居住。增值财产属于法定孳息。根据《物权法》,财产的法定孳息属于财产所有人,除非双方同意。因此,房屋在婚姻关系中的增值是房屋的法定孳息,归房屋所有人陈某所有。
因为和李偿还了一部分按揭贷款,这笔贷款已经变成了房子的一部分,这一部分并没有丢失,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在双方离婚时分割。房子增值的主要原因是自己买的房子,李和共同为还贷做了一点贡献。根据公平原则,李灿可以随意获得少量增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