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名男子婚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首付和银行按揭贷款。婚后两年办理离婚时,房价从30万元涨到了60万元。根据这位妇女的说法,除了首期付款和男子的单独还款之外,其余财产的价值应视为平分。几天前,塘沽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了一审判决。
案情
2003年,周浩花30万元在塘沽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15万元,银行按揭贷款15万元,完成了产权手续。2004年5月,周浩和陈娟婚后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今年4月,陈娟申请离婚。据有关部门评估,周浩的房地产价值已达60万元。文章编辑器:
在谈到房地产分割时,陈娟主张将目前的房价下调15万元,仅周浩一人就应偿还7万元贷款。剩余房产价值38万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周浩须支付房价款19万元。
周浩认为,财产是由他自己的婚前个人购买的,不能转换成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这栋房子是周浩婚前的个人财产,因此不会自动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周浩和陈娟没有就婚后房屋所有权达成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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