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父之名为什么是神曲,以夫之名存婚前储蓄认定存款是个人财产

简介:婚后,以你丈夫的名义存入你的个人存款。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有存款纠纷。法院裁定存款是婚前财产,应该属于个人!

[基本案例]

在与丈夫杨先生结婚之前,王小姐出去工作了许多年。

2000年10月,双方手拉手走进结婚礼堂后不久,王小姐以杨先生的名义在银行存了10万元。随着我们在一起的时间越来越长,双方都发现他们不适合对方。今年年初,王小姐要求离婚,杨先生同意离婚。当杨先生得知他名下还有10万元的存款时,他提出王小姐以他的名义存入银行,表明她已将这笔钱交给他,至少表明王小姐已同意这笔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拥有或至少得到一半。王小姐别无选择,只能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法院裁定所有的钱都属于王小姐。原因如下:

1.以丈夫的名义存款不是礼物。赠与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并在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生效。这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赠与人明确表示他将无偿赠与对方,对方愿意接受。本案的实际情况与之相反: (1)王小姐以杨先生的名义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并未将存款的事实告知杨先生,也未在事后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明确向杨先生表示存款,表明王小姐的目的复杂,不能将礼物视为明确的意思; (2)杨先生从未知晓王小姐以其名义存款的事实,表明双方未就此意向达成一致,且杨先生尚未成为该礼物的另一方,不存在其是否愿意接受该礼物的问题; (3)杨先生在离婚诉讼中发现事实后提出的索赔并不意味着赠与合同中的“对方接受”。一方面,“另一方接受”应以双方对赠与合同的条款没有争议为前提,但事实上,双方对赠与有完全相反的意见。另一方面,王小姐此时的反对进一步表明王小姐不赞成给予。在没有礼物的前提下,没有必要谈论“被对方接受”。

二、以丈夫名义的存款不承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小姐的存款10万元是她婚前工作的个人收入。 第18条明确规定,婚前一方的财产应为配偶一方的财产。 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号法律第19条也明确规定:"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婚姻法》第19条规定可以转为共有或部分共有,但前提是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仍视为个人财产。但是,王小姐以杨先生的名义存款只是单方面行为,不能由双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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