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婚姻内外的债务承诺是有差异的。
【例1】今年2月,钱先生与田女士离婚,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60000元连带债务的50%。在债权人杨催促钱先生还钱后,钱先生说法院已经裁定他只同意偿还判决的50%,即3万元。杨咨询了一位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律师陈述】由于6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得到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杨可以起诉钱先生、田女士为共同被告人,要求其偿还债务。
[例2]萧蔷和小云自由恋爱,并同意在当年10月结婚。在筹备婚礼期间,他们共同出资购买了一栋房子。由于装修需要,萧蔷以自己的名义向朋友大丰借了3万元,并在装修借条中说明了借款用途。婚后,萧蔷和妻子住在一起。后两者因感情不和而分开。大丰向萧蔷的丈夫和妻子讨债,并在多次不成功的要求后将萧蔷的丈夫和妻子告上法庭。然而,小云声称这笔债务是萧蔷婚前的个人债务,应由萧蔷的个人财产偿还。她说得对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因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然而,债权人可以证明他们的债务用于婚后的家庭生活。”由此可见,法律规定,婚前形成的债务原则上应被视为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应视为连带债务。在这场纠纷中,对贷款的实际用途没有争议,因此债务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这里应该指出,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债务是否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举证责任应由债权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