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程是个体户,婚前一年花了近30万元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以自己的名义登记了房产证。程某用这所房子出租。程与朱登记结婚后,利用婚前财产和朱的部分投资,购买了一套家庭住宅商品房,房屋所有人分别为程和朱。他们在一起生活了将近7年,生了一个儿子。
[评论]
根据我国《》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等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配偶一方婚前获得的财产是个人财产,属于一方,另一方在离婚时无权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程购买的商品房的产权归其所有,依法归其所有。离婚增加不影响所有权属性,不属于程个人财产投资所得。因此,该增加是《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朱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居。
徐,广西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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