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此配件在哪关闭,主张分割前夫婚前房产法院查明不支持

导语:邓与王离婚后,发现其前夫王隐瞒并转移了其拥有的两套房屋,遂将王告上法庭,要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并给予其20%的赔偿。王提出反诉,要求邓将武汉的部分房屋出售给自己。最终,法院拒绝支持原告的主张。

原告:前夫隐瞒转移深圳房产

34岁的邓(音译)抱怨说,2002年,她和王在湖北武汉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工作关系,丈夫和妻子经常分居,聚会越来越少,离开越来越多。最终,他们的关系破裂了。2009年10月,他们在深圳签下《离婚协议书》,并在罗湖区民政局登记离婚。

邓基于相互信任的原则,认为王于《离婚协议书》已将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全部列明。没想到离婚后,她得知王在2005年和2008年以自己的名义卖掉了龙岗和罗湖的两套房子。然而,无论是婚前还是登记离婚时,王都没有告诉她关于这两处房产的任何事情。

邓多次向王索要新分割的这两套房的销售价格,遭到拒绝。邓认为,王名下的两处房产是双方结婚期间王单方面出售的,销售款已全部收回。双方同意离婚时,王故意隐瞒此事,存在隐瞒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及相关司法解释,也严重违反了双方在《》中关于不得隐瞒财产的共同约定。因此,她起诉其前夫王,要求法院责令王将上述两栋房屋的销售价款重新分割,并向她支付两套房销售价款的20%作为赔偿。

被告:提出反诉分割武汉卖房款

一审时,王辩称,他没有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邓提及的两项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说,龙岗区的房产是1997年购买的,他父亲以王和他哥哥的名义购买了这套带有户籍索引的房子,让王和他哥哥将户籍搬到深圳。

罗湖区的房产是因为他的女儿当时正在上小学,所以他咨询了他的兄弟,将他兄弟的房产转让给他自己的名下,这样他的女儿就可以去附近的小学上学。邓也知道这一点,并感谢他的兄弟的帮助。

此外,邓2008年来深圳后,曾向政府部门申请周转房,但工作人员告诉她,她的丈夫王有两套房子,因此她的申请被驳回。之后,邓提出离婚。

邓知道上述情况,所以根本不存在隐瞒房地产的问题。

与此同时,王也提起反诉,称自己与邓婚后在武汉买了一套房子,并同意离婚后平分。今年1月,邓收到购房款83万元。扣除双方债权债务后,邓还应返还自己剩余的19万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1万余元。

法院判决:深圳两处房产不予分割

经审理,罗湖区法院认定本案龙岗区的房屋是王的父亲为婚前购房而以王兄弟的名义购买的房屋,双方各占50%的产权,属于王婚前的个人财产。罗湖的房子是2008年卖的,邓在离婚前申请周转房时,也知道王拥有该房产。双方的离婚协议是由专业律师起草的,财产有详细说明。邓说离婚前不知道房子的事,但王故意隐瞒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被法院驳回。

因此,法院不支持邓关于分割两个财产的请求。

本院还认为,王要求分割双方在武汉的房屋销售款,双方在《》中明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法院随后作出一审判决:邓应向王在武汉的住所支付18.5万元人民币及相应的利息,并驳回了他们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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