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面临拆迁,那么全额拆迁补偿购买的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结束了一桩离婚纠纷案件。法院认定,在上述情况下,该房屋是被告麦婚前的个人财产,并依法裁定离婚丈夫黄要求平分该房屋的主张被驳回。
案情
结婚前,麦女士从单位购买了一套房改房。麦女士与黄先生结婚后,房子面临拆迁。麦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3年7月1日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自愿放弃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和安置,并于当月7日收到存入银行的拆迁补偿款共计26万余元。为了解决下一个住房问题,麦以26万元在成都市温江区买了一套新房子,产权证上注明的产权人是麦。夫妻俩搬到新家后不久,黄禹锡以双方意见不合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财产。尽管麦同意离婚,但他认为房子属于自己,不应该分割。
焦点
在法庭上,这场离婚诉讼的争议集中在房子的所有权上。审理过程中,麦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以原房屋拆迁费全额购买了温江房屋。黄主张的房子是夫妻共同出资的,没有任何有效的证据支持。
法官意见
该案的主审法官详细解释了该案的法律适用。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以婚前房屋拆迁补偿购买的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
此外,法官认为,该房屋的用途是满足民用住房的基本生活需要,房屋的增值部分是自然增值,而不是夫妻共同经营投资后产生的投资收益,因此该房屋的增值部分也属于麦。个人财产;换句话说,如果房子的价格由于市场条件而下跌,这种损失也就是麦的个人财产的损失。
目前,房屋因其巨大的价值和迅速的升值成为离婚纠纷中财产纠纷的焦点。对此,法官建议,为有效证明类似上述情况的房屋的产权,当事人应特别注意收集和保留有效证据,如购房款的来源、银行存储、提款明细、购房合同中的各种文件等。以便清楚而完整地展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态转化过程。当然,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前房产的所有权或婚后房产的增值部分达成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