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财产是不分割的。
离婚后再次起诉的权利
刘与郑于2019年5月7日经协议离婚。2019年6月13日,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一次性支付22.4万元。
经审理查明,刘与郑向民政局登记离婚时,已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 "…2.物业部:产权1室,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元航中路,建筑面积64平方米。原主刘和郑。离婚后,它将归男方所有。4.其余33,360名男性一次性支付给女性人民币贰拾贰万肆仟元整,于2019年6月7日前支付。”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离婚协议书》约定的224000元确实是该男子向该女子支付的房屋折扣。但被告郑辩称,由于6月7日、8日、9日为法定节假日,故顺延至6月10日,现不同意支付22.4万元。与此同时,郑表示,离婚时约定的房屋价值过高,要求按照重新评估后的评估价格给予女方折扣。最终,黄谷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人刘支付房屋折价224000元。
庭审结束后,法官表示,刘与郑在沈阳市皇姑区民政局签下《离婚协议书》时,并无欺诈或胁迫行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应该是法律的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置共同拥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条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权属,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a)如果双方都声称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并同意投标,则应允许投标;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相应补偿另一方;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的情况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相关规定
第十条夫妻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他们将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如果房地产是以首付款人的名义登记的,离婚时将通过双方协议处理房地产。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双方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的贷款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胡夫的评论
尽管人们总是希望在结婚和步入婚姻殿堂时白头偕老,但由于种种原因,很多人最终还是分手并以离婚告终。尽管大多数离婚者能够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走到一起,分手,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但仍有许多人因愤怒和财产纠纷而不得不诉诸法律。
中国有句老话,有一天,丈夫和妻子会有一百天的恩情。即使婚姻结束了,我们也应该实事求是,在财产分配问题上相互理解和包容。至少我们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得到我们应得的一切。作为普通家庭最大的财产,房屋的购买方式多种多样,有的一次性付清房款,有的分期付款,有的婚前购房,婚后继续偿还贷款等。因此,面对离婚案件中复杂的财产分割局面,法官应分清是非,根据法律和价值规范区分不同情况,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
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我希望每对夫妇都能珍惜自己的命运,和睦相处。他们不应该轻易分手。离婚时,他们应该依法分割财产,而不是用非法手段争夺。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