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财产 > 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办理过户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离婚以后强制执行房产分割什么程序

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办理过户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离婚以后强制执行房产分割什么程序

案例:

原告乐某向被告提起区某离婚案,经法院调解处理后结案。 关于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处理,该案民事调解书中写道:“A房归原告乐某所有; B房间为被告所有"。 笔录生效后,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将上述A房交给她的区某也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将上述B房交给他。 对乐某和区某的执行申请可以受理吗?

律师分析:

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不动产做了分割处理,当事人对不动产过户申请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当事人的执业申请应予受理。 理由如下。

一、给付判决中当事人可就办理房屋过户申请执行

众所周知,要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仅仅根据交付取得实物占有是不够的,还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这是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 因此,在房屋给付判决中,义务人的义务不仅是将判决标的房屋交付给权利人,现行房屋过户采取受让人与受让人达成一致的转让制度,义务人应当向权利人提供过户所需的手续资料。 例如,作为转让人必须签署有关手续资料。 由此可见,住房给付判决包括实物给付和协助过户两项义务,两项义务构成一种完全的权利转让,不可分割,因此,后一项义务不能被认为是前一项义务的附随义务。

房屋给付判决中权利人拒绝义务人协助、协助房屋过户的,是直接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房屋过户,还是向法院申请执行,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凭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过户? 这一点有争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执行中需要办理财产证明照片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办理。” 这是人民法院就产权转让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明确规定。 当事人可以通过有给付内容的裁判文书直接向登记部门申请名义变更的,不能适用该规定。 与当事人直接以裁判文书申请过户相比,由人民法院向有关机关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运作模式更为高效。

二、有关财产分割的裁判内容可能属于给付判决

有观点认为,既然判决书和调解书上只明确了哪些财产属于谁所有,审判中就只明确了权利的归属问题,属于确实的权利判决。

编辑认为其实不然。 从诉讼理论看,离婚案件的许多问题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 如果认为离婚案件裁判文书中有关财产的分割的内容均属于确定性判决,则这些处理结果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既不能申请法院强制进行不动产转让,也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动产和不动产交付。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实际上可能产生负面效果。

事实上,关于财产的分割的审判内容可分别构成确实的权利判决或给付判决。 具体如下:1.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并以夫妻一方名义登记,经审判确定归入所得的,该审判构成确权判决,此时不存在执行问题; 2 .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以夫妻一方名义登记,经审判确定属于另一方所得的,构成给付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审判应认为实际上含有给付义务,权利人可以据此申请执行。 3 .具体动产和不动产由夫妻双方共同占有,以双方名义登记,经审判确定属于任何一方所得的,也可作为给付判决。

在上述第二、三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动产交付、不动产转移占有和名义变更登记的强制执行。 因此,上述案例中的权利人就房地产过户申请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受理。

阅读更多

推荐阅读

  • 深圳遗产中的房屋如何继承,深圳市房产继承需要什么手续和证明
  • 财产分割的证明责任如何承担法律依据,财产分割保证书
  • 离婚财产分割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文件和材料,离婚财产分割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文件给对方
  • 北京诉讼离婚要收集什么证据?被家暴能直接离婚吗?
  • 深圳女方出轨怎么离婚,深圳离婚出轨证据调查
  • 深圳离婚律师能调取哪些出轨证据,离婚官司怎么调取出轨证据
  •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