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应当遵循婚姻法的规定。 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履行,无协议或者协议经法定程序确认无效的,按照下列规定。一、如果有,共有财产应当依照婚姻法的规定。
1、《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即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应当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可以由一方决定
2、《婚姻法》根据第二条第1款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认为妇女挣得少的,应当少,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尊重妇女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原则。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一方负有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诸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另一方补偿,另一方应当补偿。 ”依法支付夫妻财产的,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补偿。 补偿由后的财产支付,如果因缺少的财产而支付,则从其个人财产中补偿。
5、无过错方照顾原则。 因一方过失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 )重婚的
2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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