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他人房产是什么罪?非法占有是什么意思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及量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及量刑

一、基本概念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行为目的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毁灭或者损坏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毁灭或者损坏

本罪的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或者刻画等方法使公私财物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的行为;所谓毁坏是指使公私财物的效用得到损失的行为,这里的效用主要包括财物因外观、性能的损失而导致效用的减少。

2、与毁坏财物有关的主要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释及批复等规定,故意毁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行为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施行数罪并罚。侵入他人股票交易账户并修改密码,在他人股票交易账户内,采用高进低处股票的手段,造成他人资金损失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275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3、不能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故意毁财物;财物须为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比如毁坏的是自己的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虽然故意毁坏财物,却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或者不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情况下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4、故意毁坏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是社会危害性不大,如果具备案发后主动自首并坦白交代罪行,积极赔偿损失,真诚悔罪表现等情形的,也有可能被免于刑事处罚。比如北京市宣武区“窦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窦某因对某报社对其的报道不满,在砸坏报社办公设备后,又在报社门前泼洒汽油烧坏了一辆轿车。经鉴定,报社办公设备损坏价值上千元,被烧车辆损坏价值5300余元。法院认为,窦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鉴于他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向警方坦白交代案发情节,属于自首,且他在庭审中向某报社表示道歉,并赔偿了某报社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他免予刑事处罚。

三、罪名认定

1、毁坏的含义

一般的效用侵害说:即“毁坏不限于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而是包括丧失或者减少财物的效用的一切行为。所谓的丧失与减少(使他人鱼池的鱼游失、将他人的戒指扔入海中),而且包括因为心理上、感情上的缘故面导致财物的效用丧失或者减少;不仅包括财物本身的丧失,而且包括被害人对财物占有的丧失(如将他人财物隐藏)等情况”。

2、“非法占有目的”与“毁坏目的”的区分

非法占有:不仅表现为行为人对他人财物在物理意义上的实际控制,通常也表现为行为人遵从财物的本来用途进行利用和处分,以实现财物的价值或取得相应的利益。所谓本来用途就是财物自身具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不仅包括经济价值,还包括审美等其他价值。一般而言,非法占有人不会无故将占有的财物轻易毁弃。

非法毁坏:行为人出于毁坏公私财物的经济用途的目的实际控制他人财物后予以毁损或消灭。虽然行为人也实际控制了他人财物,排除了权利人合法占有财物的可能性,但其控制该财物的目的并不是依照其本来的用途利用和处分,而是变更财物性质和价值或使其灭失,使人在事实上不能按照该物的本来用途使用和处分

3、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4、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是其他独立客体,本法对其已单独规定有罪名,只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和盗窃罪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建立了新的占有,如果建立了新的占有,成立盗窃罪,如果没有建立新的占有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本罪犯罪数额认定

司法实践中,犯罪数额的认定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计算公式分别为:犯罪数额=恢复原状所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犯罪数额=财物损失价格=恢复原状所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恢复原状所需主要材料费×综合成新率+恢复原状所需辅料费+工时费等合理费用)-残值;犯罪数额=原值-残值。

主流观点同意第三种计算方式,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应为被毁财物的原有价值与残余价值之差。

第三种计算方式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观念上都没有争议。被毁坏的财物应分为有残值与无残值两种,在无残值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犯罪数额,在理论及实践中均无争议;在有残值的情况下,被毁坏财物的犯罪数额当然是原值减去残值。但这种认定方法并未被司法实践及司法规范文件所确认适用,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这种计算方式被认为难以操作:一是财物已经被损坏,原值难以认定;二是残值的认定,是否要考虑财物价值的整体性。其实这并非难点,从现行关于价格鉴定的相关规定看,原物是否存在并非能否进行鉴定的必要条件。对于残值的认定是否要考虑财物价值的整体性,笔者认为,既要关注被毁坏部分的直接价值减损,也要重视财物整体功能的下降或丧失。不过,这种认定方式可能会被认为不利于被害人财产权的保护,即往往存在恢复被害人的财产所需费用要高于犯罪数额的问题。但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这类案件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原告索要赔偿时所适用的是民事法律规定,并不以指控的犯罪数额为限,所以,不利于被害人财产保护的问题并不存在。

6、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对象是否包括动物?

专家观点:财物一词的日常含义是无生命的物品,但是在侵犯财产罪中却包括有生命的动物。盗窃他人的羊、毒死他人的猪,都构成侵犯财产罪。动物园饲养的熊属于动物园的财物,当然受侵犯财产罪保护,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财物。有观点认为,财物必须是无生命的物体,所以动物不能视为财物。这种观点是从日常生活角度出发,而没有从法律角度出发看待问题。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财物是指他人的财物。他人的财物就是他人的财产,那么他人饲养的动物属于他人的财产,当然属于他人的财物。无论从文理解释还是从论理解释看,将动物视为财物都不存在障碍。

四、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1、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

虽然这两种犯罪都属于侵犯财产性犯罪,行为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也都表现为故意的心态。但前者侵害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前者目的在于将公私财物加以毁坏,使其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而后者目的是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采用其他手段来达到破坏生产经营的目的。前者毁坏的为公私财物;而后者毁坏的一般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机器设备、耕畜等生产资料。

2、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

虽然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具有相似之处,但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毁灭或者损坏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前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毁损他人财物,使他人财物的价值贬损;而后者主观上不是追求他人财物价值贬损的目的,而通常是蔑视法律、耍威风、逞强斗狠、欺负弱小取乐。前者往往都是事出有因,并且这里的原因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而后者的所谓理由一般不合情理,往往随意编造,借题发挥,挑起事端。前者侵害的公私财物往往是特定的;而后者侵害的财物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比如广东省广州市“李某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李某不堪楼下有拉砖车的噪音,从楼顶扔花盆砸拉砖车,不料却砸坏了另一辆小轿车,车主为修复车辆花去18677元,人民法院因此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李某拘役4个月。

五、定罪量刑标准

1、追诉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追诉标准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处罚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目前,刑法、司法解释均未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出规定。北京市于1998年对“数额巨大”的标准规定为5万元。不过,相较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此标准应该不再适当,比如,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已由1万元提高为6万元,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已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抢夺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已由1万元提高到5万元。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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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的相关知识

2020年侵占罪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

苏义飞律师:侵占罪是刑法所有自诉案件中唯一绝对亲告罪。目前还没有司法解释明确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对此罪立案标准实践中争议很大。

第一种观点主张参照盗窃罪定罪数额来确定起点,《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第二种观点认为,侵占代为保管物犯罪近似于贪污罪,参考贪污罪立案标准,即以三万元为起点。其理由是侵占罪的性质和危害近似于贪污罪,按常理分析,其起点数额可以参照贪污罪。侵占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远远低于贪污罪,前者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财产权,因此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应高于贪污罪,否则难以做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第三种观点主张可参照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即以人民币6万元为起点。职务侵占罪虽与侵占罪同属侵犯财产犯罪,两罪比较,侵占罪是轻罪,职务侵占罪是重罪。在刑法分则中,处罚较轻的罪应有两个表现:第一是定罪起点要高,第二是对情节要求更严。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刑法内在的规律性,保持同类罪之间的量刑平衡问题。因此侵占罪的定罪起参考或者高于职务侵占罪更合适。

本人同意第三种观点,但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侵占罪的判例分析,实践中处理标准不一。

(2019)黔0330刑初200号判决书

中显示周某侵占10386元构成侵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9)皖0422刑初58号决书中

显示杨某侵占391525元构成侵占罪,判处一年。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刑法》侵占罪中的占有情形判断中,行为人受他人委托占有某种封缄的包装物时,并非当然同时占有封缄物内的财物,即在此种情形下,占有封缄物内的财物成立盗窃罪,占有封缄物成立侵占罪。

因为封缄物内的财物由于加封的手段而具有秘密性,因而对其占有是一种秘密手段,而非公然侵占。也有观点认为,侵占封缄物内财物定盗窃,侵占整个封缄物定侵占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因为侵占整个封缄物具有公然性,且本身有法定的管理控制关系,易于查处,也是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的;而侵占封缄物内财物是秘密隐蔽的,不易发现,不利于打击犯罪。分别定罪是符合封缄物理论的。在实践中,常见于侵占集装箱内的财物案件。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966页:委托侵占的法益是财物的所有权、财产性利益的所有以及委托关系。如果没有侵害委托关系,则属于侵占脱离占有物。侵占脱离占有物是侵占罪的基本类型,其保护法益是财产的所有。

侵占罪的法定刑之所以轻于盗窃罪,可以从三个方面说明:

第一,盗窃罪侵害了他人对财物的占有,而侵占罪没有侵害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故侵占罪的不法程度轻于盗窃罪。

第二,在侵占罪的场合,财物处于行为人可以自由处分的状态,对行为人具有诱惑性,导致非难可能轻于盗窃罪。

第三,盗窃罪的发案率远远高于侵占罪,为了实现一般预防,刑法对盗窃罪规定的法定刑重于侵占罪。

P970页:藏在墙缝中、沉在水下的财物,也应属于埋藏物。在既不属于国家所有,又所有权不明的情况下,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不得以侵占罪论处。

成立侵占脱离占有物的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不法据为己有。本来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但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取得该财物的,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只能认定为侵占罪。

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是判断行为成立侵占罪还是盗窃罪的关键。如,帮他人照看房屋的人,并没有占有房屋与房屋内的财物,其将他人房屋内的财物据为己有的,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5个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看财产犯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规则

“非法占有目的”是财产犯罪的必备要件,这是传统理论与司法实践形成的普遍共识。一般认为,“非法占有目的”仅指“目的的非法性”,而不包含“手段的非法性”。

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大量的判例,将难以认定“目的非法”而是单纯“手段非法”的行为入罪处理。

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涉及到财产犯罪保护法益“所有权说”与“占有说”之争,笔者才疏学浅,此文不作理论探讨,仅就司法实践中判例进行收集整理,以期读者能够对类似案件裁判规则做全局性把握。

一、刑事审判参考第1010号:关胜艺盗窃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关胜艺为实现自己的债权,使用事先准备的钥匙进入他人院内,将院内存放的价值25000元的根雕茶几当作债务人的财产运走。

裁判要旨:

非法占有不仅包括目的的非法性,同时也包含手段的非法性。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仍可视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则便是对该类违法行为的放纵。

在个别情况下,因目的具有正当性,以致手段的非法性所反映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大降低,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量。

二、刑事审判参考第104号:王彬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彬因无证驾驶,其所驾驶车辆被民警查扣。当晚,王彬潜入院内,趁值班人员不备偷取院门钥匙欲将车盗走。值班人员吕某发现后上前制止,王彬随即殴打吕某并致其死亡。

裁判要旨:行为人欲取回自己车辆的行为,因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使私人财产被查扣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下,也并不能因此否认其为私有财产的属性。因此,

行为人仅仅欲取回本人之物,既为其所有,便无所谓非法占有目的,亦无所谓成立相应的财产犯罪。

三、刑事审判参考第404号:陆惠忠、刘敏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

基本案情:二被告人因被申请强制执行,其汽车被法院扣押,当得知若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法院将依法拍卖该车的信息后,二被告人遂乘无人之机,擅自撕毁汽车上的封条,将已被依法扣押的轿车开走,并将该车隐匿。

裁判要旨:对于行为人盗窃本人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是否构成盗窃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分别处理。对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从财产占有人处窃财的,这种情况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从财物占有人处秘密窃取了本人的财物后,还以索赔等手段,要求保管人赔偿损失的情况。从本案证据来看,

二被告人主观上尚没有使法院扣押的财物遭受损失或者非法索赔的目的,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但亦同时指出,

我国刑法也保护占有关系。该案不成立盗窃罪,并不是因为犯罪对象系本人之物,享有所有权。而是因为在该案中,被告人是因担忧司法拍卖价格过低而行盗窃之事,后续也无索赔等行为,主观上并不能反映出其欲使法院受到财产损失的目的,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从占有人处非法取回本人之物的情形,应当根据其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来判断盗窃罪的成立与否。

四、刑事审判参考第339号:叶文言、叶文语等盗窃案

基本案情:二被告人因非法从事机动车营运,轿车被交管所查扣,后二被告人将车辆盗走,并向交管所申请赔偿,最终获赔11.65万元。

裁判要旨:

自有物在特定的情况下可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叶文言等人窃取已被扣押的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车辆后进行索赔的行为,实际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五、刑事审判参考第931号:李丽波抢夺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向某借款公司借款,并将自己所有的小轿车质押给该公司。轿车被停置于租用的停车场内。被告人李丽波在尚未清偿债款的情形下,趁停车场管理人员不备,强行开走该车。

裁判要旨:被告人李丽波公然开走的轿车系自己所有的财物,但该财物已经依法质押给他人,并处于他人合法监管的状态下。换言之,李丽波的小汽车被质权人交付给停车场保管时起,

该车的占有权已经从所有权人李丽波经质权人转移到了保管站,李丽波乘保管站管理人员不备,强行开走该小汽车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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