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产房继承最新政策

上海房产税政策最新消息本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

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和面积的计算问题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为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范围内拥有的所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房)。

两个或两个以上居民家庭共同拥有或购买住房的,均应计入各自家庭的住房套数,并根据各自拥有住房的份额,分别计算家庭住房面积。

二、关于本市居民家庭问题

本市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

三、关于计税价格的核定问题

试点初期,应税住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住房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房产税则按应税住房计税价格的70%计算缴纳。

四、关于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应税住房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即:应纳房产税税额=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70%×税率。

五、关于本市居民家庭同住人免税住房面积的合并计算问题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该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共同居住、且其常住户口在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内的,可并入该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对已并入居民家庭计算过免税住房面积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重复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上述“无住房”是指,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各自所属的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

六、关于本市居住证问题

本市居住证是指《上海市居住证》。

七、关于部分个人住房的税收减免问题

对部分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具体包括:

1.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住房。

上述住房超出国家及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或拆迁的补偿标准的部分,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确定房产税征免面积。

2.本市农村居民通过宅基地置换试点政策取得的住房。

八、关于申报纳税期的问题

应税住房房产税按年计征,并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在年度中发生应税住房权属转移的,其尚未缴纳的房产税税款,应当在转移时申报缴纳。

九、关于相关信息变化的处理问题

居民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从税务机关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

十、关于本市房产税试点的工作机制问题

市政府成立了由市财政、税务、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各区应当参照市政府的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税务局。

十一、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房屋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

上海居转户2020年最新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号

沪人社规〔2020〕1号

发布时间:2020-01-22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沪府规〔2019〕45号),现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1月22日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沪府规〔2019〕4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适用本细则。

二、关于申办条件

(一)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三)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或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的外省市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此外,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也可申请居转户。

三、关于激励条件

(四)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是指在沪工作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

(五)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是指在沪工作期间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可视作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六)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是指在本市乡村学校的教学岗位、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以及乡镇涉农综合服务机构的农业技术等涉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七)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是指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四、关于申请的提出

(八)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的提出,按以下方式办理:

1.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并提供应由个人提供的材料。

2.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3.通过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材料。

4.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五、关于申请材料

(九)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有效身份凭证”,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凭证,以及婚姻相关材料。

(十)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所称“本市区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是指本市区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19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十一)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凭证”,是指下列材料之一: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职务)证书及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通过聘任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提供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或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网可查询的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

(十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是指根据不同落户情形所需提供的下列材料之一:

1.落户本人在沪居住房屋: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2.落户单位集体户: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3.落户在沪亲属(直系亲属)房屋: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本人与直系亲属身份关系证明。

4.落户在沪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本市实际居住凭证。

其中,“房屋有效权证”是指以下凭证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载有产权份额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公证部门公证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房屋凭证。

(十三)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其他必要材料”,是指:

1.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个人获奖证书;

(2)在本市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3)本市的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

2.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档案机读材料、企业验资报告和本市区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企业纳税完税凭证,如发生股权转让的,需提供投资人的完税凭证;

(2)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材料。

六、关于办理流程

(十四)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1.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有效的,进行现场受理,并在现场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将审批信息发送至市公安部门。

七、关于家属随迁

(十五)办法第十二条所称“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是指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其《出生医学证明》;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信息。

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条件的居转户人员,其配偶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可以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并提供前述材料。

八、关于施行期限

(十六)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2021年新政后,上海最新购房政策落户政策赠与流程史上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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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看懂上海1.21楼市政策变化

最新限购、买房、赠与、交易流程汇总

上海新房购买流程

一.取证

1、新盘取得了盖章生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准售房源公告及一房一价表》

2、在上海,高层住宅基本结构成型才可以报批预售证。

二.认筹

1、认筹意向金费用,一般要求不能超过房源最低房价的20%。

2、支付认筹意向金,才有参与摇号的资格。

3、必须保留银联pos单、收据必须有开发商盖章。

4、认筹早晚不影响摇号概率,所以不用急着排队。

三.验资

1、认筹时,购房者提供限购资格审查的材料。

2、认筹结束后,公证处还会再次审核一遍。

3、主要审查资料

(1)购买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

(2)社保证明或纳税证明;(非上海户籍需要提供,上海户籍不需要提供)

(3)购房人及家庭成员名下住房相关资料:购房合同或预告登记或产证等;(只要是购房人名下的产证均需要提供,与父母共有、动拆迁、宅基地)

四.上海新房摇号“计分制”

在家庭结构方面

,在认购申请时,认购对象为夫妻(包括未成年子女)加10分,认购对象为成年未婚或离异、丧偶等个人的(无论是包括未成年子女),此项不得分。

在户籍方面

,认购申请时,认购对象为本市户籍的(若为家庭的,夫妻双方中至少有一方应为本市户籍),加10分;认购对象为非沪籍的,此项不得分。

在名下房产方面

,认购申请时,认购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名下住房套数计算按照住房限购政策规定执行,无房的加20分;认购对象为沪籍家庭且名下住房为1套的,加5分。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

,认购对象在2021年1月22日(含)后赠予他人的住房,仍计入认购对象名下;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的记入认购对象名下。

在5年内购房记录方面

,认购申请时,认购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无房且5年内无购房记录,加20分;认购对象为沪籍家庭名下有1套住房且5年内无购房记录,加5分;认购对象5年内购房记录的,此项不得分。

认购对象的社保缴纳月数与社保缴纳系数相乘即为年限分。

社会缴纳月数自2003年1月起算。认购对象为家庭的,按其中社保缴纳月数最高的1名成员计算;认购对象包括两个及以上家庭的,按其中社保缴纳月数较低的家庭计算。

2021年1月社保缴纳月数上限为18年*12月/年,共计216个月,2021年2月社保缴纳月数上限为217个月,2021年3月社保缴纳月数上限为218个月,以此类推。

社保缴纳系数区间为每月0.1至0.24分。按上市项目产品类型、结构确定。今天开盘的3个项目,社保缴纳为每月为0.1分。

相关问答

一.认筹可以授权他人吗?

理论上可以委托,以售楼处为准。

二.如果人数过多,认筹会提前终止吗?

不会。按照公示的时间来进行认筹。

三.可以一家三口分别参与认筹吗?

理论上可以,以售楼处为准!

但预售合同上名字和认筹意向书上的名字要保持一致

四.摇号选房现场,能看到实时房源情况吗?

外场看不到,进入内场才能知道。

五.摇号到选房一般间隔多久?

看情况,有马上选房的,也有次日选房的。

六.摇号选房当天因故授权别人,可以吗?

理论上认购书需要本人签字,建议进行公证。

七.开盘后剩下的房源,还需要摇号吗?

不需要摇号,开发商自行安排。

八.摇到号,购房意向书上的名字,可以替换吗?

《摇号规则》明确规定了不可以。

九.已签认购书,贷款没批下来或者没批够怎么办?

1.没批下来,可以换银行。

2.没批够,补房款给开发商。

上海住宅赠与流程

:顾名思义,通常情况下,就是把你名下的房子,无偿赠送给你直系亲属,腾出你的一个房票,然后你可以继续贷款买房;

比方说你可以把上海名下的房子赠送给你外地户口的爸妈。不管你爸妈有几套套房,不管户口是哪里,不管有没有社保税单,通通不管。只要是你的爸妈,只要你有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派出所证明户口本等任意能证明父子母子关系即可。

数个一二线城市关闭了赠予破限购的通道,要求被赠予人也要有购房资格。因为本身就是个政策的漏洞。

但是,上海目前还是没有要求。但是,这个通道可能即将要关闭了。比如:北京之前的拍卖房也开始要求有购房资格了,而上海的拍卖房和赠予仍然不用购房资格。

所以今天我再次提醒下,如果你的房子几乎没有贷款了,可以考虑把房子赠予给你的爸妈,腾出自己的房票。因为你还年轻,你可以贷款,而你爸妈是不能贷款几年了。并且还有多人的爸妈并不是上海户口,没有购房资格。机会稍纵即逝,房票十分宝贵。

最关心的几个问题如下

①产证上只有我一个人名字,送给丈母娘可以吗?

可以:小夫妻没有离婚的话,不管产证上有几个人名字,都可以赠予给对方的父母。

②有贷款的房子能赠予吗?

不可以。必须是清房,即房子没有任何贷款,没有任何抵押。但是对于老破小或者买入很早的房子几乎就只是几十万贷款的问题,还清少量贷款即可,就滕了一张房票,房票宝贵。

③赠予后的房产证时间是新的,会不会影响满五唯一的年限判定?

不影响,时间可追溯。譬如,小王的房子原来房产证日期是2012年5月1日,小王2017年5月将房子赠予给他老爹,虽然新房产证登记日期显示为2017年5月1日。但是将来卖这套房子的时候,仍以2012年5月1日为基准计算税费。

④赠予后的房子再卖出,怎么样可以免除20%个人所得税吗?

首先,你想想你是不是有能力赠予超过2套的上海房子给你爸妈和丈人丈母娘,如果没有这个能力,就不用考虑个人所得税。

只要你爹妈名下只有你赠送给他们的唯一赚上海住宅,那么满五年后卖出就没有20%的个人所得税。

那么你可以送一套给你爸妈,再送一套给你老婆的爸妈,这样绝对没有个人所得税。

有人又说,我爸妈名下本来就有几套上海的住宅怎么办?例如小王的爹老王名下有AB两套房子,小王又把自己的房子C赠送给他,如果老王把C卖掉,则会产生20%个人所得税。

破题:先卖A和B两套房子,最后卖赠予所得的C房,即可免去20%个人所得税。另外,京沪深房产原则上不断买进,不要卖出,完全不用考虑这个个税。

⑤最最重要的问题来了,非常BUG的存在

我把房子送给我爸妈,我爸妈外地户口,也没有居住证,是不是要交房产税?我爸妈上海户口,名下已经有几套房子了,再送给他们就超面积了,要不要交房产税?

答案是:一毛钱不用交。赠予所得的房产一毛钱房产税都不用,这是无偿得来的。即使新的政策的出台,一般也不回追溯过往。

最关键的,是腾出你的房票。有条件的,请把你的老破小送给爸妈,送给丈母娘,去贷款买更好的房子吧。

知道拍卖房和赠予政策,不限购不需要购房资格的核心目的是什么吗?

每个城市都要富人啊!能全款的富人欢迎您!欢迎来上海定居!给土豪大爷们开绿灯,你们爸妈也可以来买房子,你们无限购房创造消费,创造优质gdp,就是这么残酷。

但是呢,这种漏洞也是很不稳定的因素,为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长远发展,随时关并且也关了很多城市了。不要低估调控.

赠与费用如何计算

受赠人不需要查限购

朋友找到Ann,准备赠与给自己的亲属一套房产,准备购买一套自己的新房,Ann刚好帮助协助办理了全部过程。拿出来分享给需要的朋友。

二手房(住宅)赠与过户需要

缴纳的费用

如下:

二手房(住宅)赠与过户

所需材料

二手房(住宅)赠与注意点??:

ps:交易中心近期办理的收件收据。收到此件,说明您的赠与已经走完流程,只差最后一步,拿着这个收件收据,带上身份证到交易中心拿号直接领取产证。

上海最新落户政策

2020社保缴费上限:28017元/月

2020社保缴费下限:4927元/月

2020一倍社保缴费基数:9339元/月

一居转户

常规的落户条件要求: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满7年

2、持居住证期间社保

累计达到84个月;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有国家中级职称;

5、无违反计划生育及违法犯罪记录;

二留学落户

-一般来说留学500强学校的硕士学制是两年制,必须

在国外待满一年365天

才可以满足留学落户的条件;

-如果是一年制硕士,

出境累计时间不低于半年180天

,回来

第一份工作在上海

,后续起码

缴满1倍社保半年以后

便可以申请落户。

三应届生落户

根据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发布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评分办法》,应届毕业生达到

标准分72分

在规定时间内申请

,即可在上海落户。

在沪“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包括

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

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基本申报条件即可直接落户。

四创新、企业人才落户

1、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

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

(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企业中

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

,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可以直接申办;

2、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

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

(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办;

3、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

高级管理人才

,已经完成在本市投资

累计达到3000万元

的,可以直接申办;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

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且缴纳个人所得税

累计达到100万元

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可以直接申办:

(一)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

持股不低于10%

的创始人;

(二)企业

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

,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

科技企业

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

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三)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四)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临港新区落户

1必要条件

新片区重点产业布局、经新片区推荐

的用人单位的核心人才;

2必要条件

《上海市居住证》满3年

;持证期间参加

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满3年

,其中新片区工作时间

不低于2年

;持证期间依法缴纳所得税。

3被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或者具有

(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以上职业资格

,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4个人年纳税100万以上

连续3个纳税年度

个人在上海平均每年纳税额在

100万元及以上或者连续3年

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

100人及以上

5保险基数平均工资2倍以上。

连续3年

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

平均工资2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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