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争土地官司怎么打?兄弟争土地怎么处理

亲兄弟争家产,齐巡按判兄弟互换财产

长垣县人戚世美是位家财万贯的大富豪,名下产业十余万都不止。

戚世美正妻生下的儿子叫继礼,是位太学生。继礼的母亲知道他爹藏银子的地方,就偷偷的帮儿子倒腾了一万两银子出去。

戚世美的小妾也生了一个儿子叫继祚,考上了秀才,大部分老人都偏心小儿子嘛,所以对他宠爱有加。

戚世美得知大儿子私自倒腾出一万两银子后,又攒了一万两银子交给了小儿子继祚,以此显示对俩儿子一碗水端平,没有厚薄之分。

戚世美在世的时候就怕俩儿子为财产打起来,于是亲笔写了文书,把家里的产业田地宅子平均分成两份,交给了俩儿子。

不料,父亲去世后,继礼就要求把父亲留下来的银子拿出来重新分。妾母(也就是继礼的小妈、弟弟继祚的生母)当然不同意了。

妾母说:“家里的产业你父亲在世时都已分定了,银两也已经平分,你的那份归你,你弟弟的归他。你父亲代管的是分给你弟弟的那份的田租,哪有将弟弟的银子分给你的道理!”

继礼则说:“之前分的只是田宅,父亲的银子没有分。我父亲的手里怎么也应该有几万两银子才对。”

妾母说:“你父亲一生积蓄了数万两银子,都是和你母亲一起藏了埋在地下,都被你偷偷挖走了,哪还有银子分给你弟弟?”

继礼说:“我只是买了个监生,不过才花去了父亲千余两银子,父亲这么多年积攒的银子不知道有多少,今天必须交出来平分,不能让你儿子独占。”

妾母与弟弟继祚当然不答应,戚继礼于是就来到大名府,状告弟弟继祚仰仗父亲宠爱,将父亲积攒下的银子都独吞了去,应当交出来平分;继祚则告哥哥继礼和知道家里埋藏银子地点的大娘一起,把父亲留下来的银子都偷偷挖走,应该拿出来平分。哥俩各说各的,互不相让。

府衙张老爷亲自提审。继礼在公堂上说弟弟受父亲宠爱,独占了父亲的银两。父亲亡故后,两位母亲共居一室,怎么偷偷挖走银子,有什么证据?

继祚说父亲让我住在新屋,自己和二位母亲一起住在哥哥住的祖屋里,银子必定在祖屋里。哪有身在哥哥家里却能把银子藏在弟弟家里的?他挖走银子的事邻居都知道,怎么没证据?

张府尹找来邻里证人讯问,被哥哥收买的替哥哥说话,收了弟弟银子的为弟弟作证,根本分不清谁是谁非。更何况,张老爷也同时收了哥俩的银子,帮着哪边都不合适,只能含含糊糊的给判了。

戚家兄弟俩谁都不服气,又互相上告,彼此间的仇恨也越积越深,这一争就是五年,经历了十余次诉讼,都没能给断个明白。

后来,监察御史齐贤巡察地方刑狱,继礼、继祚兄弟又来告·状。

齐巡按早就听说这案子争执了好多年都没个定论,对两兄弟说:“你俩这案子我早就访查明白了,今天就给你们一个结果,平息纷争。你两人将父亲的遗嘱、各自财产明细都一一报上来,家里的机密钥匙也都交上来,两家男女老少、仆人、杂役、奴婢都到公堂来接受审问,从此便能平息诉·讼·争·端。”俩人立即依照吩咐行事。

齐巡按问继礼:“我看你兄弟俩分得家产还算平均,田地宅子奴婢也很恰当,而你却一直状个没完,是觉得弟弟分的银子比你多吧。”

继礼说:“家父留下来的银子都被弟弟得了去,一直告·状正是因为他得银子多。”

齐巡按又问:“你弟弟的这些银子是藏在自己家,还是藏到外面亲戚家里?如果把他的银子都找出来跟你分,你还要继续告吗?”

继礼说:“银子必定在弟弟家中,不会寄放到外面亲戚家里。如果搜出弟弟家银子,定是我家的几倍。”

齐巡按又把继祚叫来问道:“你告哥哥,也定是因为觉得他分得银子比你多。倘若把他的银子分给你,你愿意撤诉吗?”

继祚答道:“父亲埋的银子都被大哥挖去了,因为他拿的银子多才一直告的。如能得到大哥银子再分,心满意足,怎会再去诉讼。”

齐巡按说:“既然继礼觉得弟弟家分得的银子多,现在把弟弟家的田产账册以及钥匙等交给继礼,让他住到弟弟家,掌管弟弟的产业;继祚说兄长银子多,也让他带着兄长家的账册钥匙住进兄长家,掌管兄长的产业。如果哪个反悔,就抄没他的家产,把他亲属流放到烟瘴之地,免得留下来丢人现眼。”

随即命令公差押着兄弟二人,让他们互换家产。等兄弟双方家眷得知判罚结果,都顾念着自家的产业、器物,不愿交换。

兄弟俩又来到齐巡按跟前,都说自己兄弟不合引起诉讼,让我二人相互交换真是老爷的圣明裁决,怎敢不从,奈何家里妇人们顾念自家的东西,都已经习惯了。从今以后再不诉讼,只求还继续掌管自家产业,不要换了。以后若是再告,情愿接受重罚。

说白了,兄弟俩都知道父亲把家产分得平均,只不过都想占有对方那份罢了。

齐巡按说:“我的判决已下,怎么能再改?如果不愿意换,就没收家产并且流放到远地,以此惩戒兄弟悖逆弄诉的不良风气。”

兄弟二人仍然不停叩头请求巡按老爷赦免。

齐巡按说:“你兄弟两人本来没什么好争的,只是仗着财雄势大丧了良心,上通关节,下买证人,自以为打得起官司,藐视官府,以为官员奈何不了你们!现如今让你们互换家产却都不愿意,可见两家情况你们各自心中有数。为什么一直互相攻击诘告,还不是钱多了烧的。你二人都说父亲家产有十余万,现在先各罚一万,再不得争讼,然后不再互换。”

继礼和继祚这时心里又想交换,却也不敢再说什么,只是认罚,自然也不敢再去诉讼了。

齐巡按让兄弟两人互换家产这招确实是妙,让两人都说不出什么来。不过,戚家哥俩是来打官司分财产的,却被齐巡按每人罚了一万两,这细究起来恐怕不合律法吧。

故事出自《皇明诸司公案》。

同父异母的两兄弟本就心有不和,老大偷偷挪走父亲银子,又让矛盾更为激化。父亲宠爱幼子,老大也觉得不公,心有怨恨,闹到公堂上也就不足为奇了。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齐御史却剑走偏锋,把这家务事给断了。

——END——

农村土地被霸占怎么办附扫黑除恶督导组公开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即双方愿意进行商谈,并达成一致协议。任何一方,无论是单位、个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得非法干预;

2、合法: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该方法适用于因土地权属不明、范围不清、地界没有标志引起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双方协商后,应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备案。那么农村土地被霸占怎么办?

01、

维权方式

1、与直接侵权人协商处理,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2、找当地村委会,派出所进行调解处理;

3、收集侵权的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

02、

协商不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耐心的说服工作,讲明利害关系;

3、既要符合法律法规,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

4、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

当事人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协议,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和双方当事人盖章。调解协议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双方当事人履行法律的依据。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或不服调解,或在调解成立后调解协议书送达前反悔的,依照法律规定,都可以直接要求人民政府处理。

03、

政府处理

人民政府处理即所谓的行政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乡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纠纷主要是因为主体一方或双方为个人的土地权属争议,争议范围不大,数量少,情节不太复杂。为了及时解决土地纠纷,方便群众,这类纠纷宜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但是情节复杂,影响较大的权属争议,处理后牵涉登记、发证,因乡级人民政府无权登记、发证,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为妥。但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承担受理。

行政处理是仲裁的一种形式,可参照《仲裁法》相关规定进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时,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应先认真审阅争议双方提交的申请书、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要调查事实、核实证据、查阅有关历史资料和原始凭证,并可请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或现场勘察。在争议的基本事实调查清楚后,依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后,要制作《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决定书要写明下列各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地址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申请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3、处理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4、处理结果;

5、不服处理的补救措施等。

04、

诉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土地利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请求国家运用法律来加以保障。诉讼作为土地纠纷处理的一种方法有三种形式,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1、土地纠纷的民事诉讼。《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如未发生重大的人身事故,没有引起生命财产等严重损害后果的诉讼属民事诉讼。土地纠纷的行政诉讼。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如对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不服处理一方的当事人作为原告,把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刑事诉讼。《刑法》设立了四条土地犯罪条款。《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都有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争议双方的一方当事人或知情的公民或组织认为土地违法者已构成了犯罪,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各种证据,通过侦查,进行仔细分析,认真研究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情节已经查明,证据确凿充分,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

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公开电话信箱

受理涉黑涉恶举报线索

问/答/时/间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要求,4月上旬,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将分赴天津、吉林、浙江、安徽、江西、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新疆等1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督导,进驻时间原则上为1个月。开通举报电话和邮政信箱,旨在受理涉黑涉恶举报线索,广泛动员发动群众,为精准打击人民群众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有力支持。

全国扫黑办提示,电话受理举报时间为进驻期间每天8时至20时,请各地群众在督导组进驻当地后再拨打举报电话。

中央扫黑除恶第11-21督导组

进驻信息汇总表

【第11督导组】

进驻地:浙江省

进驻时间:4月1日至4月30日

举报电话:0571-85890085

邮政信箱:杭州市A0706号邮政信箱

【第12督导组】

进驻地:天津市

进驻时间:4月1日至4月30日

举报电话:022-23109098

022-23109045

022-23109179

邮政信箱:天津市A1201号邮政信箱

【第13督导组】

进驻地:吉林省

进驻时间:4月1日至4月30日

举报电话:0431-85294155

0431-85296055

邮政信箱:长春市A012号邮政信箱

【第14督导组】

进驻地:安徽省

进驻时间:4月8日至5月8日

举报电话:0551-62615151

邮政信箱:合肥市A018号邮政信箱

【第15督导组】

进驻地:江西省

进驻时间:4月1日至4月30日

举报电话:0791-88918600

邮政信箱:南昌市A3630号邮政信箱

【第16督导组】

进驻地:湖南省

进驻时间:4月1日至4月30日

举报电话:0731-81110055

邮政信箱:长沙市A065号邮政信箱

【第17督导组】

进驻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进驻时间:4月10日至5月11日

举报电话:0771-5786260

邮政信箱:南宁市A2019-6号邮政信箱

【第18督导组】

进驻地:海南省

进驻时间:4月7日至5月7日

举报电话:0898-65360851

0898-65363891

0898-65391195

邮政信箱:海口市A011号邮政信箱

【第19督导组】

进驻地:贵州省

进驻时间:4月8日至5月8日

举报电话:0851-85895563

0851-85895969

邮政信箱:贵阳市A012号邮政信箱

【第20督导组】

进驻地:云南省

进驻时间:4月1日至4月30日

举报电话:0871-65235320

邮政信箱:昆明市7322号邮政信箱

【第21督导组】

进驻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进驻时间:4月8日至5月25日

举报电话:0991-2382091

0991-2382092

0991-2382093

邮政信箱:乌鲁木齐市B036号邮政信箱

争夺土地所有权,你不知道的5件事情

作为一名专注重大复杂土地诉讼的律师,在抖音常被问到这样的问题:

我们村的土地,被隔壁村霸占了好多年,能确权给我们吗?

我们村的土地征收了,补偿款居然发给了隔壁村,如何能拿回呢?

我经常说,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的争议,最大的困难,就是证据。

但是,你能拿出什么样的证据,能证明这块地是你的?对方如果也有证据,法院会认谁的?

法律的逻辑,完全不同。

今天,我和你分享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诉讼中,5件你可能不知道的事儿。

-1-

双方都没有土地权属证明的,就要看管理和使用事实

一种情况是,争议地在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林业三定等各个历史时期,从未经人民政府确定过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争议地权属归己的权属凭证。

如果想胜诉,我们需要提供的证据是:

(1)自历史以来(此时的年份越长越好),我们在争议地块内,种植庄稼或林木,交过水电费,拿过生态林补贴,与第三人签过承包合同等管护至今,具有长期经营管护的证据。

(2)期间从未有其他村集体提出过权属异议,说明左邻右舍的村集体都认可,有隔壁村其他村民的证言、两个村共同的上级部门的证明、已退休的政府职能部门当年经办人的证明、有热血的退伍军人的证明等等,足够的证人证言,能说明这块地是我的。

-2-

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时间超长

由于土地权属争议,存在政府先行调解、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前置程序,因此,调解作为一个程序的开始,没有法律规定具体的时长,可长可短。

特别是在调解的过程中,还会加入通知四邻右舍同时来现场指界、现场勘验四至、绘制勘察图纸、记载土地勘查现状、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制作专门的询问笔录等等,这些工作也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可长可短。

调解一旦失败,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就要出具行政处理决定了。这个时间起算是,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这个一延长,一年就过去了。

由于调查取证的时间较长,存在超期处理,是不会影响法院的实体处理结果。因此,有些律师主张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超过了6个月的处理期限,以此为由,认为是违法法定程序,要求法院撤销处理决定,是较难成功的哈。

行政处理决定出来后,不利的一方就要起诉了,一审审限6个月,二审审限3个月,如果法官为了还原真相,还要再次现场勘查的程序,这是不计入上述期限的。很快,一年又过去了。

二审结束后,败诉一方的怨气哪里能消停,马上在二审生效裁判作出后的6个月内,向更高一级的法院,申请再审。这个再审程序,更是漫长,我们代理过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光是立案就用了8个月,然后指回省高院审理,省高院又用了4个月,才给了我们再审的案号。这样又一年过去了。

即使是走到再审程序,也还没算完。不要忘记我们在第一轮的调查取证中,有可能发现了新的证据,而这个新的证据,也许会帮助我们打开另外一扇窗。例如,很多年前的陈年旧案,可以拿新证据翻案。或者新证据拿到手的时候,本案已经打完了二审,我们也可以拿新证据提起再审。

上述二审程序结束中,胜诉的一方,当然也没消停,根据胜诉判决,赶快去办理新的土地证(林权证)。或者把对手的权属证明撤销了,自己也可以马上去申领新证了。而这个重新办证、发证的动作,也会被败诉方死缠烂打,抓住不放,大家又要拖入新一轮的争斗之中。

这期间,由于各级村委和政府的换届,各种证人证言、证明的不断出现,导致这个案情事实会有变化,之中经手的不同法官的认定思路不同,导致案件判决结果,各方有赢有输,也是土地权属争议久拖不决的原因之一。

总之,为了出一口恶气,两家村集体之间的恩怨,从来都是把所有的诉讼程序走完,没有10年以上的,都不叫事。

-3-

连续使用别村的地,满20年的,就归自己

法院一般认为,土地权属已经登记的发证,属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已经依法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仍以存在权属争议为由,向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机构提出确权申请,是否属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则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区分。

参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的,国土资厅函(2007)60号《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2007年03月29日施行)规定,已经颁发权属证书且该凭证对林木林地权属、四至范围界定清楚明确的,不属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无需进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但是以下两种情况,则可以认定为存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一是,仅有一方的权属凭证包含有争议地,但该凭证对争议地记载的四至不清楚;

二是,双方的权属凭证均包含有争议地,但凭证之间对争议地记载的四至存在重叠、交叉或者包含等情形。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持有的林权证侵犯其林木林地权属,但又不属于前述两种特殊情形时,则其更为合理有效的救济途径,应当是请求撤销对方林权证中侵犯其权利的部分,而非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来寻求救济。

申请土地权属纠纷裁决?还是申请撤销对方的土地(林权)证,不仅仅取决于上述的规定,还有起诉期限的限制。如果你已经知道对方的权属证明,超过1年了,那申请撤证这条路就很难走通了。可能在法院立案阶段,就已经被打道回府了呢。

因此,路径的选择,要看你有多少“米”,否则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4-

收集证据,要做到万密而无一疏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官从来没参与过你们两家几十年的恩怨,每天审理成千上万的纠纷,各种古怪里奇的故事,他都没心情没空听。所以,他只会看证据,如果你没有法律规定的证据,哪怕你的故事讲得再天花乱坠,也是败诉。

我们经手的三单土地(林权)权属纠纷的案件,都是恩怨积累了几十年,换了好几波律师。最终找到我们的时候,我们要求重新调取证据,当事人从来都是拒绝,说,不用调了,我们都打了20年的官司,那个县里面的档案馆,就是丁点大的地方,都已经被我们翻得底朝天了。我也只好放话,所有的证据,我必须亲眼从档案馆里看着拿出来、亲手摸过每一页,否则我不接此案。

终于,在经过我们介入后,再重新6次的调查取证,终于在证据中夹带的一张毛边纸,发现了重大线索,记载了地块曾经属于我们的事实,据此,我们才叩开了最高人民法院,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大门。

另外一单,也是如此。当事人说,我们已经通过各种渠道,档案材料全部都在这里了,其他的材料,我们也调不到了。谁知道,我们启动第一轮律师调查取证,就发现了重大问题,从而为村集体的撤证之诉,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因此,专业选手,讲的是逻辑和训练有素的思维方式,非专业只是日常掌握的规律,或惯性的思维而已。

证据之争,必须万密而无一疏,先把自己逼疯,再把对手逼死。

-5-

全村人坚持下去的信念,很重要

于土地权属纠纷的复杂、繁琐、程序的冗长、各种法律知识的晦涩、村委干部的换届、行政机关的推诿,多多少少会让已经坚持了10多年的村民,无力再坚持下去。因为坚持,不仅需要有带头人、有精力、有财力、找到可以托付的靠谱且专业的律师团队,特别是在找证据阶段,需要全村人的榨脑汁,回忆当年的各种材料,再加上,进入维权程序后,各种好消息坏消息,真是消磨大家的意志。

这时候,也会出现“敌我”双方的“奸细”,从中挑拨离间,涣散军心。

如果村里老人多,就会埋怨年轻人冲动挑起官司,年轻人的参与,会多多少少影响自己的工作和情绪,也容易产生负面的影响。如果村委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是每家每户凑齐上来的,村委也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需要经常与村民做工作、说服或安慰他们的情绪。

我们接触的一些村委,由于各种压力,最后半途放弃的,也有。

我们作为,与当事人并肩作战的战友,必须在熟练运用法律的同时,兼顾人性的理解。

希望这篇文章,能对你有些启发。

希望你能,坚持就是胜利!

宋静律师的这本新书《土地争议行民交叉裁判规则与案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历经3年筹备,2年动笔,前后5年共撰写了第一稿60万字。应出版社要求,正式出版删减至30万字。本书囊括了读者最重要的财产——土地权利从“生”到“死”(从“取得”到“注销或收回”)的全过程,每一个环节都配有典型案例。该书实属宋静律师数十年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沉淀,是宋静律师从事重大复杂土地诉讼,特别是行民交叉诉讼领域多年耕耘的集大成之作。

目前,该书正在各地的新华书店、京东、当当等平台火热销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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