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公证?遗产继承公证书

干货2020年房子继承还需要公正吗不公正的流程有那些需要那些材料

原文:

公众号:买房先知道

一,房子继承还需要公正吗?

2017年7月5日,司法部出台了一份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这意味着伴随房屋遗产继承事项多年的“公证”环节已不再成为必需。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由申请人选择是否需要公证。

不提交经公正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

(一)核实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

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介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流程、公示期限等不动产登记的办理要求后,应告知其至档案窗口查询不动产登记的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抵押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网签等情形。同时提示其应在对查询结果中影响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进行处理后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否则可能会影响最终的登记决定。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

1,申请材料

①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②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③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④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人事档案管理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被继承人生前有工作单位的,必须提供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属证明材料;

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⑧继承人就继承不动产达成协议的,提交不动产继承协议;

⑨因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接受遗赠表示的书面文件;

⑩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拟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查询结果》以及根据查询结果需要提交的有关文件;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申请材料审查

在不动产登记申请环节,登记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对未提供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由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明确不能提供的原因。

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陪同申请人到场签署相关文件的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网签合同买受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应按照《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10.4对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的相关规定执行。有委托代理情形的,应按照《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关于委托代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网签合同买受人陪同申请人到现场签署相关文件的,登记部门应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工作人员应作为见证人在签署的文件上签字。

3.告知继承材料查验时间

经登记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在受理登记前进行继承材料查验。可以进行继承材料查验的,登记部门应当场出具《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告知书》。登记部门应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继承材料查验;特殊情况下,可与申请人共同约定现场查验时间。查验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三)继承材料查验

1.查验的目的和要求

继承材料的查验是向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属实、询问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申请人通过提交的申请材料证明其具有继承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否存有异议、以及见证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的过程。

登记部门通过查验工作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属实,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不动产登记申请。

查验时,登记部门应向到场人员告知相关责任和义务,并制作询问笔录,由到场人员本人签字并摁留指纹进行确认。

2.查验条件

现场查验工作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查验时,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共同到场。如应到场人员未到场,则不得进行查验。

3.查验程序

3.1告知查验目的和相关责任

工作人员应向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告知继承材料查验的目的和相关要求,明确要求到场人员向登记部门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导致不动产登记结果错误的,到场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告知到场人员若有不认识字的人或者存在不理解的问题应当场及时提出,由工作人员进行解释。

3.2签署相关文件

工作人员应要求到场人员认真阅读《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相关事宜告知书》(附件4),阅读后应在签字表上签字并摁留指纹。

到场人员应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如实告知承诺书》(附件5),承诺书应由承诺人本人签字并摁留指纹。

3.3重点查验内容

查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

根据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其他情况。

3.4询问与记录

工作人员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做好记录并签字。该记录应由到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签字并摁留指纹进行确认。询问记录原件作为登记材料纳入登记档案。到场人员要求保留记录的,可向其提供复印件。

3.5签署相关文件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应在声明书上签字。

工作人员应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经查验和询问,得知有继承人未到场的,或需要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应中止查验,并向申请人出具《继承材料查验中止告知书》

3.6查验结果意见

查验后,工作人员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查验、询问的情况,出具《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结果意见书》,就查验和询问过程中了解到的申请材料记载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存在其他继承人、其他继承权人对申请人取得继承权有无意见等进行说明。意见书应就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与询问结果是否一致进行判断

该意见书作为不动产登记能否受理和受理后审核的参考意见,不作为登记材料存入登记档案,相关人员对该意见书应妥善保管。

(四)不动产登记受理

经查验和询问,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因继承取得不动产登记的,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直接出具受理告知书;因受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取得不动产的,应在申请人缴纳相关税款并向登记部门提交完税凭证后,出具受理告知书。

登记部门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五)不动产登记审核

受理后,登记部门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审核规则进行审核。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核实情况期间,不动产登记审核中止,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经审核,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

(六)公示及登记

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网站进行公示(附件10),公示期为6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且经进一步核实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未发生影响不动产登记情形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公示期间,当事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提出异议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材料,登记部门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1.根据现有材料异议不成立的,登记部门应当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2.异议人有明确的权利主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告知当事人及异议人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权属争议后方可申请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

附件:1.查询结果

2.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告知书

3.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人员回避申请书

4.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相关事宜告知书

5.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如实告知承诺书

6.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7.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8.继承材料查验中止告知书

9.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结果意见书

10.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房产公证继承实操经验,纯干货

老人去世,未留下遗嘱,在做房产继承的时候,大部分小伙伴都会崩溃,我也崩溃过了,在这里给出大家我的成功经验:

1.如果遇到黑中介

,8%房屋评估价愿意帮你过户,修改一下,建议实在没办法的时候可以考虑,这种内部人员,基本能保证一周拿证,而且是房产大厅现场打证,保真,鄙人同期3个人做房产过户,2位小伙伴都是通过这种黑色方法成功的,但请注意,这是违法的违法的。。据他们说,黑中介提前要走了他们的户口本房产证原件,还提前收了中介费,简直比传销还像诈骗。也请别问我联系方式,他们都拉黑了

1,2在这里加一条

,有朋友说诉讼,这个真的可以考虑。

诉讼继承大概是房价的5%能搞定,时间差不多6个月,但是律师全程帮你跑,材料全部保真,很省心,还能应付那些奇怪的证明。

唯一的缺点是“你需要一个被告”,

一般人家愿意放弃继承,不一定愿意给你当被告,特别是老人。

2.我爷爷的大红本房屋,我爸爸继承,由我代办跑手续,跑手续一周,这一周一直在各处跑,也走了冤枉路,之后提交审核14天,审核通过调查7天,办理公证及过户总计用时半天,总计花费大约0.1%房屋评估价加上1k路费,这个过程中我几乎全部走在白色地带,合规合法,但说实话,也有些灰色行为,等会儿详述。

3.准备材料,请自行百度,基本上就是那些,

根据继承法:一个自然人,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4.简单的一天能跑下来的材料汇总

死亡证明:

随便哪个第一顺位人,拿着死者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去派出所,打印,3分钟出单子。

房产证明

,这个区房管局打印,第一顺位继承人,拿着户口本身份证死亡证明,打印,10分钟出单子。

3)所有第一顺位人的

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街边打印店自理。

5.最恐怖的拦路虎来了,

别的材料都是跑腿,

真正困难点可以汇总成一句话:证明所有继承人的状况,每一个继承人都是你要击破的一个坎!

必须证明这些人的情况,和这些人的意愿:

根据公证处的说法,街道办、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单位,都可以开具这些证明,只要有公职人员签字并盖公章。

这里的责任在哪里:有人给你证明了,一旦某天冒出一个新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那么给你做出证明的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so,我现在换位思考一下,你辛辛苦苦考公务员,上岸,分配到居委会工作,你旗下几万人,你能记得谁家什么情况吗?你敢用你自己的职业生涯为别人担保房产吗?

所以没人愿意盖这个章子,而

街道办、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单位,这些单位,都明确出了红头文件,挂在大厅里:禁止出具以上证明文件

6.说说我的操作吧:

首先父母

这个很xx了,房子属于我爷爷奶奶,他们都先后去世了,第一步,我要证明我爷爷的父母先于我爷爷去世了,否则根据法律,我爷爷的父母,应该继承一部分房产的。

我爷爷生于1940年,最惨的是那个时期比较动荡,他幼时跟父母逃难失散了!!!

我动用了十八般武艺,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二次失散整整20年后,找到了我爷爷的母亲改嫁后的继妹(关系挺复杂哈),进而找到了我爷爷的村子,最终找到了某个叔爷爷,此中种种艰辛不表,但是总归认祖归宗了!(喜大普奔)

接下来我拿出了证明书,证明XXX,XXX系(我爷爷)的父母,已于XXX年(我爷爷死亡日期之前)之前去世。。。证明人:,,,,公章:,,,联系电话:,,,

but!谁给你证明,认识这二老的人都已经七老八十,接触不到公章,能接触到公章的是青年大学生村官,人好好的公务员身份,凭什么给你背书?又不认识你!

这时候我有两条路可以选:

a.合法的:拍摄二老的墓碑(墓碑一般写着老人的名字和孝子XXX立,还有死亡时间)、拍摄家族族谱、找两位无亲属关系的村民做旁证,形成一个证据链,代替第一份公证书。

b。伪造村委会公章,伪造证明人及电话,毕竟公证员不可能跨省来现场调查。

我选择了a+b,公章是真,证明人不是村委会在职人员,只是远房叔叔,在村里比较有威望,村干部同意他作为证明人让我们盖章。

同理,我奶奶,也是这样搞定的,一个小插曲:我奶奶的母亲生于1920年左右,证明书上写的是类似“钱氏”,虽然被公证处恶心的要死,但是在此感谢gcd,让妇女有了地位。

总之万幸的是,我搞定了父母这一关,很多小伙伴倒在了这里,被继承人去世时,其父母未去世,之后其父母去世,导致被继承人的兄弟姊妹也有一定比例继承权,这就更膈应了,展开来可以参考后文子女章节的操作流程。

哒哒~~~没想到这里有问题吧,因为我爷爷先于我奶奶去世,所以要证明我奶奶没有改嫁,否则她改嫁的配偶及对方的子女也有一部分继承权。

容我先为很多小伙伴默哀。我同行的小伙伴就是倒在这里,他奶奶改嫁了,对方有5个孩子,最惨的是,他奶奶还先去世了!对方老人加子女6人都有继承权,这些人有的在北京,有的在上海,有的甚至被困在米国,就算愿意配合她签字,也因为新冠回不来,咳咳咳,她从这一刻起放弃了,果断重金请了黑中介。

而且还要证明,比如房子是1998年办理的房产证,要证明从1998年以后,你们的配偶关系就是唯一的,否则所有配偶都得找出来,

最终,因为社区的领导还跟我爷爷有几分交情,他签字证明了:我爷爷去世后,奶奶直到去世也没改嫁,二人结婚时间在1998年(买房子日期)之前。

注:有的小伙伴觉得可以去民政局打证明,目前,婚姻经历证明是民政局明确不得出具的证明之一。

所以我劝你们保存好结婚证

哈哈哈,这是我最毁三观的一趴,毁到我真的想骂人!

首先要证明我爸是我爷爷奶奶的孩子!

亲属关系证明是公安部明确规定不得开具的证明之一。

这个其实还好,一般可以旁证,或者街道的人愿意给你签字,因为没啥风险,如果父母子女在一个户口本上,也可以作为旁证,公证处愿意认。

重点是,

证明我爷爷奶奶有且只有这三个孩子,没有非婚生子,没有别的婚姻内生子,养子!

真想送上一句WQNM,这个部分怎么证明?谁tm能证明没有别的孩子

这一条,真的是逼我不得不走上灰色的道路,让我远房叔叔,写了这个证明文件,证明人写的叔叔的名字,留的他的电话,盖了村委会公章。

合法的路怎么走?给大家一条明路:

拍摄爷爷奶奶的墓碑照片,墓碑上只有三个孝子孝女立墓碑。。

去调取我爷爷奶奶的退休申请档案(呵呵,没有厂矿退休办的怎么办,别问我,真想不出来),退休档案上有亲属关系一栏(比如我爷爷写的是,配偶xx,子xx,女xx),复印,盖单位公章,,调取三个子女的个人档案,上面有亲属关系栏,复印加盖单位公章或人才市场公章(比如我姑姑写的是,父xx,母xx,哥xx,弟xx),

然后找两个跟我们加没有亲属关系的人,作为旁证,这五个人一起去公证处,三个人签字,两个人作证画押!

我为什么没走这条路,因为tmd单位改制,把我奶奶,我叔叔的档案都搞丢了,人才市场搬迁,把我爸的档案冻结了,我如果继续等,就会变成2021年,新的民法典生效,税率要变了!

再次告诫众位小伙伴,呵呵,你的档案很重要,不要随便丢在前单位或者学校,你真想不到啥时候要用。。

以上,你有了这些证明,就可以愉快地提交了,之后都是水到渠成,调查的时候,让帮你作证的邻居,同事,重点是远房叔叔套好口,别出幺蛾子。然后很快就签字领证了。

总结一下:生前立好遗嘱,死后不坑亲人。

遗嘱公证如何操作

你好。

首先向你介绍一下办理遗嘱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如你所述的情况,如果申请办理遗嘱公证,需要你父母同时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他们的遗嘱是分看来做的,因为你所述的房产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他们在上述房产中均占有一定份额,而考虑到老人一般不会同时去世,故各自处分份额的遗嘱也会先后生效,所以公证处办理的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都是给他们分别起草和出具公证书的。

下面介绍一下常规情况下需要提交的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具体到你说的这种情况,需要提供你父母的结婚证,如果因年岁大,结婚证遗失的,通行的做法允许提供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证明上一般要求盖有该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印章并贴有立遗嘱人夫妻的近期免冠两寸照片)。

3、财产证明(涉及房产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及发票收据等,涉及存款的应提供存折、存单或盖有银行印鉴的存款证明书等),目前办理涉及房产的遗嘱,仅仅签署了购房合同,而房产证正在办理中的,公证处不予受理。

4、立遗嘱人的身心健康证明(此证明各地公证处要求有所不同,一般要求70岁以上老人提供三级甲等医院或具有精神疾病诊断资质的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证明,从而证明立遗嘱人神志清楚、语言表达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遗嘱执行人到场并带身份证(目前,有一些公证处要求立遗嘱人办理公证遗嘱时,由一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且与立遗嘱人无亲属关系、与遗产无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做遗嘱执行人,以便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代为填表、公证后代为领取公证书、代为保管遗嘱、立遗嘱人死后代为宣读遗嘱并在适当时候起到调解和作证的作用,但大多数公证处把请遗嘱执行人作为一项可选可不选的要求,并不强制立遗嘱人确定遗嘱执行人)

最后给大家介绍一下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的惯常做法:

1、两名公证人员在场,其中一人必须是执业公证员(必须是具有公证员资格的人员,而非助理人员),公证书上会盖该公证员印章。

2、要求立遗嘱人以外的人回避(公证员询问立遗嘱人时要求家属等有利害关系的人回避,办理遗嘱的房间一般也是隔音性能很好,甚至具有录音录像设备的,你问子女们用不用到场,那一定是否定的,如果到场也必然不能进入立遗嘱的办公室,因为遗嘱在立遗嘱人在世时是保密的,任何利害关系人在立遗嘱人旁边都会影响到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是否自愿)

3、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公证行业风险意识的不断提高,目前北上广等城市的公证处对遗嘱公证一般均已采取录像措施。

4、立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一般需要填写公证申请表、阅读告知书、回答公证员询问、提交相关材料并经公证员审核、缴费。公证员一般会就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身体情况、立遗嘱的原因等进行具体询问。

另外,有至关重要的一点需要强调。

遗嘱不是解决继承人之间纠纷的强制文书,更不是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的证明。

遗嘱人所立遗嘱仅仅表明其生前对其遗产今后如何分配的意思表示,是其本人生前处分其个人死亡后遗产的书面证据,未经人民法院或公证程序确认该遗嘱的有效性,遗嘱受益人不能直接取得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就是说,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仍需经过继承权公证程序或诉讼程序,取得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判决书后方可取得遗产。

原因如下:

因为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另外如遗嘱人生前已经处分了(已出售、已赠与)遗嘱所涉及财产,则不会生效。所以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所持遗嘱必须得到立遗嘱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质证或确认,即遗嘱必须经人民法院或公证程序确认是否为立遗嘱人最后一份有效遗嘱(目前公证处大多采用让立遗嘱人子女、父母、配偶均到场的方式,核实遗嘱是否为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上述人等如有去世,一般要求提交死亡证明),而经人民法院或公证程序确认有效的遗嘱继承判决书或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才是遗嘱受益人继承遗产的最终法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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