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举报妻子与副局长,妻子通奸怀孕,丈夫能否起诉离婚?

案例:

1987年底,林与妻子婚后关系不佳,经常吵架,只留下三次离婚的书面记录。林说:“我们的婚姻悲剧有一些客观原因。引入注册仅半年,缺乏相互理解。由于双方在结婚前都刚刚经历过失恋,所以婚姻必须被视为抚慰心灵创伤的良方。”林更内向,他的妻子更外向。结婚一年后,双方都谈到了离婚。1997年前后,林与妻子合作在惠州创办了一所职业学校,由妻子管理。从那以后,她妻子回家的日子越来越短了。有一段时间,一个女人多次打电话回家找林,说他的妻子是"无耻地抢劫他的男人"。今年上半年,林正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审期间,林的妻子在法庭上同意离婚。然而,由于双方在财产的鉴定和分割上存在分歧,因此没有达成协议。今年7月,林发现妻子怀孕了,为此感到羞愧和愤怒。他说:“我和我妻子已经三年没在一起生活了,我们可以通过亲子鉴定找出真相。”他从广州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了解到,该中心明确表示在怀孕期间可以发现亲子关系,亲子鉴定技术对母婴没有不良影响,但林的妻子断然拒绝做亲子鉴定。经过审判,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林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并指示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该案件公布后,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在提交中级法院的上诉中,林表示:“一审法院的裁决是‘一刀切’的做法,无视案件的客观事实,机械地理解法律。”因为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因通奸导致的妇女怀孕不受"男子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不得提出离婚"的限制。广东省公安厅、法务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也规定了保护无辜者的合法权益。林希望有关部门在严惩"情妇"男子的同时,要考虑到男子因妻子的不当行为而权益受损的现象。

根据法律,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子不得提出离婚。这项规定的基本精神是保护妇女和胎儿的合法利益。这里受保护的妇女不合格,不能说有过错的妇女不包括在内;这里所说的胎儿也是所有的胎儿,包括合法婚姻关系所怀的胎儿和非婚姻关系所怀的胎儿。如果一个胎儿是非婚生的,为了避免将来的麻烦,有必要把他打倒,这可能不符合立法精神。一方面,不生育是妇女的权利;另一方面,所有的胎儿都将成为国家未来的生产力。法律保护妇女,保护妇女权利;法律对胎儿的保护不仅保护了胎儿将来作为人的权利,也保护了国家未来的发展。

如果婚生子女否认这一点,他们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在本案中,原告提出他已经三年没有和妻子住在一起了。如果有证据证明这一点,或者配偶另一方承认这一点,这应该是一个充分的证据。现在的问题是,这个事实能被证明吗?如果能够证明,举证责任的转换就有了条件。如果女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她是婚生子女,或者不能否认她已经连续三年没有在一起生活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将成立,原告不仅可以接受诉讼,而且可以判决离婚。如果原告声称他和他的妻子没有同居三年,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而被告不承认这一点,那么就没有办法支持他的主张,被告也没有举证责任,法院驳回诉讼,他的权利得到保障。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有必要体现保护妇女和胎儿原则的精神。即使女人有错,她也应该尽力不伤害女人和胎儿的利益,这样她们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如果考虑到“保二奶”和“保叶儿”的违法行为,制裁也是违法行为,所以不要对应受保护的主体施以过于严厉的惩罚。因此,在本案中,法官无法确认原告所主张的事实,被告也没有确认原告所主张的事实,驳回了原告的诉讼,没有任何原则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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