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对请求离婚的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先行支付,由败诉方承担。
原告起诉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人民法院作出受理案件的决定时,也通知原告先行交纳诉讼费。
离婚案件应支付50元至300元不等。涉案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无需追加支付;超过20万元按0.5%支付。
家庭财产案件的收费按双方有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和1000元为5万元,按4%征收,即目标4% 10元;5万元至10万元,按3%征收,即目标3% 510元;10万元至30万元,按2%征收,即目标2% 1510元;20万元至50万元,按1.5%征收,即目标1.5% 2510元;50万元至100万元,按1%征收,即目标1% 5010元;100万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目标0.5% 10010元。
如何支付费用?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先行支付。如确实难以预付,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减缴或免缴。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仍未预交的,或者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未预交的,诉讼自动撤回。根据撤诉情况,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原因,且起诉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审结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后,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诉讼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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