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介绍:夫妻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中会有双方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如不能达成一致,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应用中几个问题的说明(节选)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离婚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反悔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变更或者解除分割财产协议的请求。

经审理,人民法院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没有发现欺诈、胁迫行为,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约定支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住在一起的;

(三)婚前付款,给付款人造成困难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准。

第十一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a)一方从个人财产投资中获得的收入;

(二)男女双方实际已经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已经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知识产权所得,是指婚姻关系中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所得。

第十三条军人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和医疗生活津贴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军人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单独分配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度平均,是指上述各项费用总额按具体年份分配给士兵的数额。具体的寿命是70岁的平均预期寿命与入伍时士兵的实际年龄之差。

第十五条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份、债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其他有价证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照市场价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数量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以一方的名义分割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配偶。如果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转让份额、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协议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如果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转让,不愿意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用以证明《公司法》规定的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证据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所得的财产可以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返还的财产可以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同意合伙人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在独资企业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企业经营的,收购方在评估企业资产后,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如果双方都主张企业经营,在双方投标的基础上,获得企业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不愿经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婚前一方出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以一方名义登记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和所有权,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处理:

(a)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投标,这是允许的;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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