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拍卖,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应判决房屋所有权,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双方对房屋的使用。
当事人取得前款规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投资购买房屋的,该投资应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赠与是给予双方的。
双方结婚后,如果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则该出资应视为给夫妻双方的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给一方。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不支持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但是,债权人可以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婚后的家庭生活。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除非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已经解决夫妻问题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据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要求对方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死亡的,幸存的一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婚姻关系中的连带债务。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