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关于军人离婚的规定,婚姻法关于军人离婚的要求

士兵离婚的条件不同。您可以查看以下法律法规:

中国第《》号法律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需要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的重大过失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军人有重大过错”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前三项规定以及军人有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重大过错的情况进行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前三项规定,具体是指: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配偶;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

结合军队的实际情况,2001年11月,总政治部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了军队离婚的要求和程序,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时要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纪,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与申请离婚的相同。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证明时,应当要求双方签字或者提供书面意见。此外,军事离婚的审查和登记程序与普通离婚相同,适用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与离婚相关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实愿意并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时,应当出具离婚证明。

第三十二条男女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a)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配偶;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五)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

如果一方被宣布失踪,而另一方提出离婚,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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