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关于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问题

我国确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是被告”,特殊情况下采用“被告是原告”的原则。根据中国的《民事诉讼法》条例,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只要原告或被告在中国有住所,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鉴于几个特殊的离婚案件,确定我们法院管辖权的原则如下:

(一)已在国外定居的华侨,离婚由居住国法院管辖。居住地国法院因故拒绝受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当事人最后居住地在中国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双方都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只要其中一方在中国有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三)港、澳、台离婚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但可参照《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等规定审理,即已在国外定居的,原则上由定居国法院管辖,因特殊原因,可由原结婚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的离婚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与外国法院签订的司法协助协议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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