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离婚法院依法判决他有两个妻子?
结婚20年后,以分居告终
安凝,现役军人,20世纪60年代末从湖南参军,在重庆卫戍区某部服役,并很快就职。1976年6月,安宁回到家乡探亲,爱上了暑假在家度假的女大学生梅花。
在解决了夫妻分居的痛苦后,安宁投身于军队建设,不断展示自己的领导能力。他的上司很重视他,在他很小的时候,他就在学校一级担任了主要的领导职务,并在某个部队的学校一级成为一名年轻的军官。
1995年2月,军队被转移到四川省南充市,夫妻不得不再次分居。每个星期天或假日,梅花应该平静地回家。
考虑到近20年的夫妻关系,安宁一再容忍美华的行为,但美华的疑心越来越重,甚至使安宁无法工作。
后悔离婚并起诉民政局
离婚后,安宁熬过了一段时间的心理调整后的痛苦,并调到Xi安的某个部门工作。很快,在被介绍后,他们遇到了白玲,他们有着相同的气质。他们于1997年8月1日结婚,组成了一个新家庭。
然而,当美华得知安宁再婚时,她的心极度不平衡。8月12日,她给相关部门写了一封信,讲述了安宁抛弃她的不幸经历。后来,她告诉律师,安宁是用欺骗手段获得的离婚证书,并要求律师用法律手段挽救她的婚姻。律师听后深感震惊,并致函民政部,称安宁“不仅使用欺骗和胁迫手段,还伪造了大量文件并获得了离婚证书。离婚程序不规范、程序错误、条件不充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特申请复议,撤销安宁、梅花离婚证书。”南充市民政局根据民政部的指示,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走访调查,确认安宁和梅花同意离婚时所持有的相关文件和介绍信合法有效。
1997年11月16日,顺庆区民政局回复顺民发(1997)66号文件,确认安宁与梅花关系已破裂,离婚登记具有法律效力。美华不服,于1998年1月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裁定民政局出具的离婚证明无效,赔偿美华经济损失10万元,并予道歉。经审查,法院认为,美华在收到离婚证书后60天内未申请复议,民政局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梅花传入已经一年多了
美华状告民政厅,第三人安宁也被推上被告席。
顺庆区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
梅花抱怨我不想离婚,但我被迫欺骗和晕倒,第三个人拉着我的手,签署了他们准备的文件和平。办理离婚时,女方没有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介绍信等。并要求被告撤销非法离婚登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并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