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涉外离婚案件管辖

1.我国的一般原则。属地管辖的一般原则应为“原告为被告”:“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一)对不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已在国外定居的华侨,居住国法院以需要婚姻缔结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双方返回中国请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以由原登记地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3)原则上,人民法院不受理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离婚案件。如果东道国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绝受理,双方当事人均返回中国请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以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四)一名中国公民在国外居住,另一名中国公民在国内居住的,居住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外国当事人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被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五)中国公民双方都在国外但尚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涉及港澳台的离婚案件,按照涉外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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