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家庭关系的紧张和矛盾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的泛滥,增加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即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制度。但是,重婚违背了中国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应该受到刑法的制裁。那么,在什么情况下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呢?以下是边肖的详细介绍。
《》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配偶与另一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确立了离婚过错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于通奸、对配偶的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配偶,对配偶权利精神损害的赔偿在此不再详述。本文仅分析重婚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侵犯配偶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内容是对精神创伤和痛苦的损害进行赔偿,因此具有抚慰性金钱赔偿的性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当按照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计算方法计算。在确定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构成时,应当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额,并责令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新修订的《婚姻法》中规定的损害赔偿制度是以配偶离婚为基础的。因此,离婚不仅是损害事实的内容,也是因果关系链中的一个必要环节。没有这种联系,就不能构成这种形式的损害赔偿。
配偶权侵权民事责任成立后,当事人之间就存在着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这种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有三个主体。权利主体是与受害者没有配偶关系的人,不能成为这种侵权行为的赔偿权利主体。至于被害人是否依法行使这一请求权,应当基于被害人的意思表示。如何确定赔偿义务的主体?《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看出,赔偿义务的主体只是有过错的一方,受害人不能向第三方索赔。事实上,受害人可以向错误的当事人和第三人要求损害赔偿,因为他们是该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有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根据该理论,确定配偶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主体的原则,有利于维护现有的合法婚姻关系,惩治民事侵权行为。
一些学者认为这种监管本身是有缺陷的。但是,立法者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没有接受这一修正,仍然坚持以前的意见。结果,这种尴尬的局面已经形成。根据地方法院处理侵犯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惯例,受害人除了重婚的刑事诉讼外,还应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决定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