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侵犯主题的特异性。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范围很广,包括所有自然人和法人。但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配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离婚损害赔偿不存在共同侵权。同时,这里提到的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中的配偶,则没有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且一方在同居期间对另一方造成损害(如暴力伤害),则应视为一般侵权损害。对于婚姻期间造成的损害,不能视为离婚损害赔偿。例如,如果侵权损害发生在恋爱期间,以后离婚时,离婚损害不能索赔。侵权造成的损害需要赔偿的,应当作为一般侵权损害处理。
2.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一般侵权行为有广泛的表现形式,包括所有作为和不作为。离婚的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的人与其他人一起生活;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四种法律侵权。
3.受害者的特殊性。一般侵权的受害者范围很广,包括所有自然人和法人。但是,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受害人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配偶,而不能是其他任何人。
4.侵权客体和损害结果的特殊性。一般侵权行为的客体可以是财产或人;它可能会造成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然而,离婚损害赔偿的受害者只能是个人。其侵权行为只能损害他人的个人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这些权利与人密不可分,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虽然其损害结果也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但其物质损害是特殊的,即不包括纯粹的财产损害。根据《婚姻法》第46条,离婚损害侵权只有四种具体形式,只能是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犯。因此,它可能对配偶一方造成损害,但它只能因侵犯个人权利而对配偶一方造成身心损害,不可能因单纯侵犯他人财产而造成物质损害。因此,离婚损害中的物质损失只能来源于人身伤害,如医疗费和损失的时间。侵占或破坏他人财产造成的物质损害是不可能的。
5.主观过错形式的特殊性。在一般侵权行为中,行为人可能主观上有混合过错(即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有过错),也可能有共同过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和过失对他人造成损害)。然而,离婚损害赔偿中只有共同过错(这是一种与共同过错和混合过错相比的过错形式)。指因行为人自身的过错而造成的受害人的损害,并应对此承担责任。其特征在于只有一个伤害者;受害者没有过错;适用一般侵权规则)。因为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权人是特定的,即它只能是配偶中的一方,并且没有第三人,所以不可能有共同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离婚损害赔偿中,要求赔偿的配偶是无过错方,因此离婚损害赔偿不存在混合过错。同时,一般侵权人的主观心理过错形式可以由故意或过失构成。从离婚侵权的几种法律形式来看,它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不能由过失构成。
6.补偿前提的特殊性。一般侵权的损害赔偿可以在诉讼时效内的任何时候提出,没有任何限制。然而,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要求是有限的,也就是说,它必须以离婚为基础。你不能不离婚就要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你不能在婚姻存续期间单独要求损害赔偿,否则法院不会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