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双方应提交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解释了婚姻法中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了离婚的愿望和离婚协议的内容。
3.《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中离婚双方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宣誓监管人面前完成。
4.夫妻双方亲自签署离婚协议,婚姻登记员充当誓言的监督者。配偶各一份,婚姻登记处一份。
5.婚姻登记员应审查双方提交的证书、离婚登记声明和离婚协议。如果符合离婚条件,婚姻登记员应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书。
6.当双方都在场时,婚姻登记员应签发离婚证书:
1)核实双方的姓名、出生日期和离婚意向;
2)在获得离婚证书后告知双方其法律关系、与子女的关系以及离婚后的义务;离婚协议纠纷的解决和法律救济;
3)见证当事人本人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签名有证书或指纹”栏中签名;如果当事人不能写他的名字,他应该按指纹。
4)在结婚证上加盖公章,并注明“双方离婚,证明无效”_ _婚姻登记处;被注销的结婚证应该还给我。
5)离婚证书应分别发给双方,双方在收到离婚证书和通知书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登记员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书,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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