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区离婚诉讼律师事务所

南京离婚律师:2018年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房产的一般分割方法

近年来,离婚诉讼案件大量出现,2017上半年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构共依法办理结婚登记558万对,比去年下降7.5%;依法办理离婚登记185.6万对,比去年同期上升10.3%。其中离婚结婚比最高前三甲分别为天津市、黑龙江、吉林省,离婚结婚比分别为60.50%、58.92%、56.34%,北京市以50.60%屈居第四。离婚结婚比最低的省份分别为西藏、甘肃和青海,离婚结婚比分别为10.53%、16.92%、17.06%。国家民政部统计显示:中国离婚率十强城市分别是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厦门、台北、香港、大连、杭州和哈尔滨。其中,北上深广位居前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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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绝大多数家庭而言,离婚所不可避免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中最为重要的往往是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共同房产分割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该房屋已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如何解决谁拿房,谁拿钱的问题,是实物分割还是使用权分割。之前我们在网上进行了大量的调研,有网友表示需要考虑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有网友表示需要照顾妇女和儿童的权益?有网友表示需要考虑房屋的贡献大小等等,考虑因素五花八门,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和裁判尺度。为此我们采访了江苏南京知名离婚律师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的钟延成律师,钟延成律师自执业以来在江苏地区办理了大量的离婚诉讼案件,深谙离婚诉讼案件在江苏地区的裁判尺度。

钟延成律师:近年来离婚案件高发,其律师团队每年都要接受到离婚诉讼案件上千起的咨询,离婚的原因也千奇百怪,但是离婚的焦点往往是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问题。目前以江苏法院的司法实践为例,对于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方法一般是以下几种方法来进行处理:

(1)竞价法。以价高者得为基本原则,对于夫妻共有的房屋,双方进行竞价分割,谁出的价格高,谁拿房,再由拿房的一方以竞价价格所对应的比例向对方进行补偿。这方方法往往快速有效,能够充分反映真实的房价情况,简单,法院一般多采用。但该方法采用的一个前提是双方基于都想拿房的前提意愿之下。如果有一方不想拿房,或者无能力拿房,这个方法就行不通。

(2)议价评估法。建立在一方不想拿房,或者无能力拿房的前提之下。比如在离婚当中,男方想拿房,女方想拿房但没有能力来拿房,这时候房屋一般会判给男方,由男方给女方对应的补偿款。但往往,男方会基于少支付补偿的目的,会故意说低房价,女方则认为房价应当高于男方所报的价格,基于此,往往会牵涉到对房屋的评估,法院会让双方进行确认以评估价作为议价的最终价格,这种分割方法比较公平,且兼顾到双方的客观实际情况。

(3)拍卖款分割法。在双方都不愿意或者都没有能力拿房的情况下,双方也可以分割房屋价款,由双方共同确认房屋的基准底价或者评估价格,在以此底价为基础进行委托法院进行拍卖,这种方法因为涉及拍卖周期较长,且在房产形势上涨的情况下,往往很少法院或者当事人选择。

以上是法院日常时间过程中,对房产的一般分割方法,现向大家做一个介绍,供大家一起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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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延成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在职律师,江苏南京知名婚姻家庭专家律师、房地产建设工程律师,擅长处理各类离婚纠纷(离婚、房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抚养权等)、遗产继承纠纷、房产纠纷(拆迁安置房买卖、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等)、建设工程纠纷、融资担保民间借贷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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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政府公务员工作经历,自执业以来,先后办理各类案件两百余件,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财产损失。曾经常年为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江南出租汽车公司、南京现代新城有轨电车公司、南京公共自行车有限公司、南京市轮渡公司、江苏省科普中心、江苏苏酒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各项法律服务。服务热忱、专业、高效,得到诉讼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2009年12月在江苏省“法律人在行动”中被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江苏省志愿者协会评为先进个人,获“优秀志愿者服务证书”;2017年度南京市玄武区优秀律师;2018年1月,钟延成律师成功代理的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抗)诉案件入选2017年度江苏南京检察机关保障民生十大典型案件;2018年3月,钟延成律师及其成功代理的“债权人代位权经典案例”入选由中国文化信息协会负责编著,由中国出版集团、现代出版社联合发行的第二期《中国好律师》系列丛书。代新城有轨电车公司、南京公共自行车有限公司、南京市轮渡公司、江苏省科普中心、江苏苏酒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各项法律服务。服务热忱、专业、高效,得到诉讼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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