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民政局离婚

双方自愿离婚,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需要携带哪些证件当天就能办理完吗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协议离婚的程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双方自愿离婚,当天即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非常便捷。现在,哪怕双方自愿离婚,也不能当天办理离婚登记,而是要经过三十日离婚冷静期,且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具体而言,如果男女双方想要协议离婚,可以分为三步步骤:

一、首先,男女双方协商选择婚姻登记机关:【户籍所在地】制度,【全省通办】制度、【跨省通办】制度。

1.【全省通办】制度

(1)如果男女双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内,可以任意选择浙江省内94家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如果男女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内,另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在浙江省内,可以任意选择浙江省内94家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可以选择另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户籍所在地】制度

如果男女双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均不在浙江省内,可以选择男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可以选择女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跨省通办】制度

如果男女双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均不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省内,只要在这些地区办理了居住证,除了在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还可以选择在该地区办理离婚登记。

二、其次,男女双方携带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居住证(如有)、结婚证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三、最后,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携带《离婚协议书》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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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在此遇见,摄影是一种生活方式,也是一种生活态度

福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位于香蜜湖公园里面,公园内的停车场外面的车辆是不能停少量车位都是给里面工作人员停的。

别急,下面就给出停车攻略

自驾直接导航至:福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停车可停靠在丰田路(是离民政局最近的停车位了,过个马路走五六分钟就到登记处了)不过这里车位比较少,想停靠运气了

?泽田路也可以停,停车位相对比较会多一些,但距离民政局有点距离,步行到登记处得15分钟到20分钟

收费标准看图?,基本按小时收费,我算了一下,停三小时20元左右、四个小时是30多元。

推荐指数:★★★★

摄影&后期:摄手座DA

开始时间:上午10点前

摄影设备:佳能5D3+佳能50F1.2镜头

[微笑R]拍摄风格推荐:日系清新人像

服装推荐:浅色纱裙、礼服

[害羞R]后期:日系

农林地铁站(出来走10分钟)

门票:免费园

温馨提示:

公园蚊子较多,带上花露水;出发前记得把领证的资料、照片等带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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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无过错一方有权索要赔偿吗

按语:

Q:离婚案件中,无过错的一方能否向有过错的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呢?

A:答案是可以的。

1.1离婚案中,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这种情况在人民立案受理之后,会划归于“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进行审理。

1.2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是指离婚纠纷中无过错一方在登记离婚后法定时限内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一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要求有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纠纷。

二、案例简介:

2.1小王(女)与小刘(男)于2012年8月2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2日小王(女)生育小孩刘某乙。小王(女)与小刘(男)婚后发现双方价值观分歧很大,经常争吵,精神上、思想上完全无法顺利交流,且双方长期夫妻生活不协调。小刘(男)发现小王(女)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且小孩刘某乙也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2015年3月6日小王(女)与小刘(男)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2015年4月6日,双方委托广东某某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对小孩刘某乙与小刘(男)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鉴定结论为“排除小刘(男)是刘某乙的生物学父亲”。随后,小刘(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小王(女)自己最后承认,在婚后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

2.2

小刘(男)的诉讼请求为:

1、判决被告小王(女)赔偿原告小刘(男)精神损失费8.5万元;

2、判决被告小王(女)退还其怀孕前半年、怀孕后10个月及小孩出生后7个月的所有住院费、护理费、抚养费、扶养费、奶粉钱、尿不湿等的开销共计5万元,并返还其母亲在我家照顾其坐月子期间的生活费、工资、水电等开销共计2万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

2.3

一审法院判决:

1、被告小王(女)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小刘(男)精神损害赔偿金85000元;

2、被告小王(女)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生育前后发生医疗费、护理费、抚养费、奶粉、尿不湿等费用退还原告小刘(男)10000元;

2.4

二审法院判决:

小王(女)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最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3.1根据《婚姻法》第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2上述条款规定了可提起损害赔偿的四种法定理由。本案中,被告小王(女)在与小刘(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生育小孩刘某乙,该情况有广东某某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对小孩刘某乙的鉴定结论予以证实。小王(女)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损害了小刘(男)的人格尊严,给小刘(男)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应当参照适用《婚姻法》第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小刘(男)有权向小王(女)提起精神和物质损害赔偿。本案中人民法院酌定支持8.5万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关于物质损害赔偿,因小刘(男)没有足够的证据佐证,因此法院酌定支持了1万元。

3.3值得注意的是,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除了要具备法定情形外,还要在法定时间内提起。第一种: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身份时,应在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一并提出损害赔偿;第二种: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身份时,在离婚诉讼中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则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项单独提起诉讼;第三种: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身份,在离婚诉讼一审期间未提出损害赔偿,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调解,调不成的,则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第四种:当事人协议登记离婚时,无过错方可在登记离婚后一年内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3.4离婚时,无过错一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要精神及物质损害赔偿。但要符合法定事由及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如遇这种情况,建议及时寻找委托专业律师帮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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