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血案

身为律师碰到的最奇葩的离婚案件是什么

听律师朋友说过的一个离婚案件。

女方温婉动人、相貌清秀,乍一看有一点像老式港片里的邱淑贞。

她与他老公大学就是同学,算是知根知底,大学恋爱,毕业结婚。没有子女。因为某些原因,夫妻俩在生活上一直实行AA制

婚后她的老公染上了酗酒、赌博的毛病,她以为只是压力大,过这一阵子就好。可是事情却向着不可控的状态发展。

她开始发现男方,信用卡欠款严重而且开卡巨多,贷款公司也不断催债。女方为了拯救这个家庭,为男方还过贷款,不过男方见她还款却变本加厉起来。工作早就丢了,女方终于失望了。

两人结婚后,性格上的矛盾也凸现出来。

一个努力工作,一个不思进取

一个节俭持家,一个挥霍无度

一个重视交流,一个拒不沟通

两人以前的的感情也算和谐,真不知道为什么会走到这步,女方甚至自杀过,求助婚姻咨询师。但一切的手段都是无果,因为婚姻从来不是一个人的事。

女方搬到外面居住,要求离婚,男方不肯。

女方起诉离婚,来到了我的事务所,两人没有孩子,房子是女方婚前买的,只有个车位是婚后买的,女方付款。

一开始还是想着协议离婚,所以我打电话询问过男方的想法,这一次男方没有坚持了,同意离婚。要求车位分割,女方还要给予补偿,女方立马就同意了。看来女方婚姻生活太痛苦了。

约定好去民政局的日子,那天我陪同女方等候在民政局大门口,过了约定时间一小时,男方依然没有出现,对此我们先前也有所预测。

两天后,我们向法院起诉离婚,可是两周后,女方打电话过来,说法院打她老公电话打不通,问她邮寄材料,她老公能否签收。银行又打来催款电话,我告诉她不用理会银行,告诉银行你们正在办理离婚。

女方表示知道了,并抽空回家看看。

第二天,我却接到女方电话,电话里女方悲伤的告诉我,她老公自杀了。

我只能安慰她,帮她善后,这柔弱的姑娘经历的太多了。男方家人与一众亲戚赶来,说是她害死自己的儿子,要求赔偿。

毕竟夫妻一场,女方同意给予30万补偿。虽然她除了卖房没有第二条路走,我提醒她:“这不是你的错,你没有义务承担这些”。但女方表示她愿意承担着这些,以求心安。

女方的退让,换来了男方父母更严厉的指责,“什么杀人凶手啦”、“克夫”等声音不绝于耳。又陆续接到银行和各种贷款公司的催债电话,她联系我,请求帮忙。

我义不容辞,离婚官司尚未开庭就碰到这种意外,真是始料未及。

男方父母及一众亲戚对她的指责,让她承担各种欠款,她慢慢发现自己给予30万的补偿,只会刺激男方家人的胃口。自己的善良,等于默认了自己是始作俑者,“男方是她害死的”,不然为什么给这钱。

我将此事告诉经办法官,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一方死亡,终结诉讼。但法院操作程序复杂,让我们撤销诉讼就行了。

女方整理遗物时发现,男方竟然有20张信用卡之多。

男方最后的工作是保险,为了冲业绩,男方用信用卡为自己购买了多种不必要保险。越滚越大的债务雪球,成了压垮男方的最后一根稻草。

这才是她丈夫自杀的真正原因,女方承受着太多骂名,面对高额的债务,不知该如何处理。

这个年纪,本该享受人生,却不幸陷入婚姻的旋涡里,仿佛从一个深渊坠落,以为可以解脱了,却又跌倒了悬崖边。

好运的是,不久后最高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解释出台,那些债务被判定为男方个人债务。她不用再担惊受怕,也没有再去理会男方父母一家人。

三个月、半年、一年......日子一天天过去,发生的事变成了故事,故事里的人,也不再转身。

杭州女子失踪案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案

这种杀人犯真的坏,他们是极端自私利己的人群,在他们的世界里最重要的是自己的感受,有障碍出现就要去清除,卧榻之侧岂容他人安睡?

有些杀人犯会“即兴”杀人,矛盾发生的时间点他控制不住情绪,就出手了,这叫“暴躁”,在正常人能理解的范围内。

但预谋杀人者,心胸极度狭隘,一点摩擦纠纷,他当下能忍住不爆发,却会暗中制定杀人计划。这就超出了正常人的理解范围。正常人不会把小摩擦保留太久,过段时间就忘了,暴躁情绪经过几个小时就化解了,在这段时间里正常人念他人的好,从而增加理解、放弃仇恨。

因此,虽然都是故意杀人罪,但刑法对有预谋的杀人(称谋杀)比对“即兴”杀人(称好临时起意、情绪失控的杀人)有更重的评价,谋杀主观恶性更大,实践中量刑也会更重。

这个事最让人毛骨悚然的不是分尸、化粪池灭迹,而是嫌疑人在采访中对着镜头若无其事、红光满面、甚至难掩笑容。他比张东升还可怕,东升起码还要问一句被害人的意见......

警方破案神速,有人说抽干化粪池要不少钱,我想到曾有一桩杀人案,为了捞出百米深洞下的十几具遗体,动用了直升飞机,花费将近20万。杀人犯可恨,也不能马上就杀掉他,一定要程序完备,证据充足,所以,实现公平正义是有成本的。

说句题外话,这件事和“离婚冷静期”有关系吗?离婚冷静期适用于和平离婚并到民政局登记的,不适用于诉讼离婚。杀人犯是有反社会人格的,不会因为离婚冷静期的存在而杀人,也不会因为离婚冷静期不存在而不杀人。望周知

分手要不要当面说——那些伴侣感情问题导致的故意杀人案

《奇葩说》曾经有过一个辩题,就是“分手应不应该当面说”。我的校友马薇薇义正辞严地支持当面说,因为她认为要坦然地面对自己的感情。我敬她是条汉子。

而我的导师曾经说:“分手要用QQ或邮件说,千万不要见面说,无数惨案都是那天发生的。还有就是不要在星期天说,命案总是发生在星期天。”可能因为我的导师是刑法学教授。

既然都分手了,坦不坦然已经不是很重要了吧,坦然也不会有奖,生命比较重要。我还是建议大家留着宝贵的生命去跟下一个人谈坦然的恋爱。

命案是否总是发生在星期天我不知道,但是与人当面起冲突,确实很危险。

在Alpha上输入“故意杀人罪”、“妻子”、“感情”,出来的记录是3740条。

不再分类了,随机地先来看看前十个案例。

1.【(2014)川刑终字第758号】

案件概要:女儿与女婿离婚,女婿上门要带走外孙女,岳母与女婿发生争执,为制止女婿带走外孙女,杀死女婿,构成故意杀人罪。

评析:不要总是让老年人带娃,告知自己的父母,如果孩子被抢,不要冲动杀人。至少孩子被其另外的亲属带走生命是不会受到威胁的。另外,不要试图暴力抢孩子,有话好好说,走法律程序。

2.【(2015)云高刑终字第1340号】

案件概要:被告人怀疑儿子非亲生,在与妻子闹情绪后,杀死儿子,构成故意杀人罪。

评析:疑心病重的男人,离远一点。不要让人“喜当爹”。如果对方怀疑自己“喜当爹”而实际上又不是,应当马上去做亲子鉴定抵消对方的疑虑。如果对方怀疑自己“喜当爹”而实际上是,只能和孩子收拾包袱趁他不在时出国。但没有钱出不了国,所以没钱没资源更不要随便出轨。

3.【(2016)黔01刑初38号】

案件概要:被告人怀疑女友与其前夫复婚,发现女友与其前夫生活在一起后杀害其前夫,构成故意杀人罪。

评析:不要一脚踏两船,“东食西宿”不可能。

4.【(2015)三中刑初字第00628号】

案件概要:夫妻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丈夫杀害妻子。

评析:晚婚可能会好一点。

5.【(2014)青刑一初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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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要:丈夫出轨,还带出轨对象到妻子面前刺激妻子,妻子杀死丈夫,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被轻判。

评析:出轨不要太嚣张,确认被害人有过错的前提下,被告人确实有可能得到从宽处罚。

6.【(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39号】

案件概要:被告人有女友,被害人有丈夫,被告人与被害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及债务关系,被害人丈夫允许被害人借钱给被告人但对两人的不正当关系不知情,被告人杀害被害人并声称系两人相约自杀,后被害人丈夫作证,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评析:既然情人不一定比丈夫靠谱,还是做个忠诚的人吧。看案例4.丈夫有杀妻的风险,看这个案例情人有杀自己的风险,那么一个简单的逻辑,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前提下,和越多人有关系情杀风险就越大。另外,如果对方比你老公还穷,绝对不要考虑了。

7.【(2017)川1528刑初69号】

案件概要:被告人(女)与被害人(男)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人确定被害人不会为自己离婚之后相约自杀,但只有被告人服药。被害人将被告人送医后不去探望,被告人杀被害人,未遂,构成故意杀人罪。

评析:为了婚姻而做“小三”的女人比单纯为了钱的还危险,离婚这种事做不到就不要承诺。

8.【(2016)冀0304刑初58号】

案件概要:丈夫怀疑妻子与他人有私情,去妻子娘家逼迫妻子承认与他人有私情,杀妻未遂,构成故意杀人罪。

评析:没有实锤就开始杀人,逼迫对方承认自己与他人有私情的操作我真的看不懂。承认也是死不承认也是死,只能说不要和有暴力倾向的人在一起。

9.【(2014)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93号】

案件概要:妻子要找丈夫离婚,两人争执,丈夫杀妻。

评析:建议借鉴英国推行网上离婚制度。实践中,有多个杀人案是在民政局门口发生的。如果是情侣,不用办手续,分手尽量不要当面说,并且以后尽量不要见面,见面要在人多的地方。有多个一提分手就被杀的案例,时间有限,也不搜给大家了。这份数据主要是基于(前)夫妻矛盾,至于因为男女朋友关系而杀人的,有个别也掺杂在这里面,比如上述就有两个案例,被告人和被害人是男女朋友关系的。也即如果将男女朋友之间的情杀加上,样本量将更加巨大。

10.【(2016)陕0304刑初50号】

案件概要:夫妻关系失和,丈夫找中间人说和,中间人转发其与该丈夫聊天记录给妻子,妻子认为丈夫说她坏话与丈夫厮打,丈夫怀恨在心杀害中间人,因中间人家人制止而未遂,构成故意杀人罪。

评析:不要做中间人,清官难断家务事,做中间人不仅吃力不讨好,而且可能有生命危险。对自己的家人及同居的朋友好一点,碰到危险的时候或许就是这点亲友的感情能救人一命。广州有舍友帮忙挡了八刀的,江歌也是非常义气(虽然不值)。不建议为他人陷入危险,但是依然觉得真正被爱的人很幸运。

看完上述十个案例,因为上面有案例是丈夫“怀疑”妻子出轨但并无实锤就杀人的,我想看看伴侣只是怀疑对方婚外情而没有实锤就杀人的案例有多少。

没有时间一个个看,只能说介于[69,1430]这个区间;如果要更精细,可以采取抽样的方式算出大概数量。

而根据左卫民教授发过的一篇法学核心期刊显示,其做实证研究的某区法院只有1/3的刑事案例上网,而在实践中很多非审判阶段的文书是不上网的,再加上就此事项Alpha数据库中的数据仅限于2008-2019年,所以实际的案例会比搜出来的案例要多得多。

最后看看审理这类案件的法院。

除了广东省高院案件量大、北上广深全部上榜之外,看不出什么规律,有兴趣的可以算算人口比,但意义不大。

记得,分手不要当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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