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原告尹东海(化名,男方)一次性向被告肖琳琳(化名、女方)支付经济补偿款162800元,双方所生小孩尹向阳(化名,女)的抚养权变更为男方尹东海,一场因离婚协议约定不明引发的风波就此尘埃落定。
案件回顾:201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6年7月在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7年2月,被告生下儿子尹寒州(化名),2018年6月生下女儿尹向阳。由于原、被告婚前互相了解较少,导致婚后矛盾冲突不断,两人于是协商离婚。离婚协议为:
1、两人婚生儿子由男方抚养,随男方生活,婚生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女方生活,男方负责两个小孩的一切费用;
2、双方确认无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
3、男方向女方支付30万元,其中10万元于离婚当日付清,其余20万元在离婚后6年内付清。
由于原、被告在离婚协议里并没有约定这30万元的用途,尹东海支付给女方10万元后,拒绝支付剩余的20万元,并于2020年2月24日到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前妻达成的离婚协议无效。理由是尹东海认为约定的30万中只有10万是支付给女方的经济补偿款,而其余20万是给女儿的抚养费,而两人离婚后,女儿尹向阳几乎都由男方带在身边抚养,因而他拒绝支付余下的20万元,同时请求法院将尹向阳的抚养权变更到自己名下。但在庭审中,女方表示,30万元是尹东海说好支付给自己的经济补偿款,自己想抚养女儿但是尹东海以各种理由推脱。邓家铺法庭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调解,终于使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前提是一定要对协议中的各条各款约定明确,切莫因疏忽大意而引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定协议的效力并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离婚协议该如何写才具有法律效力
谢邀。
一、什么样的离婚协议有效?
合法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不合法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自己起草的离婚协议受法律保护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自己起草的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的抚养问题不能和法律相抵触,否则约定也无效。
2、自己起草的离婚协议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生效。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用以审查备案的,并且载有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一致意见的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不能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男女双方根本无法就离婚问题所涉事项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就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司法解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
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
,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当事人登记离婚后,离婚协议的效力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能无故反悔。
二、离婚协议书应包含哪些内容?
1、协议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2、决定子女的抚养问题,明确抚养费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及探望权的行使方式等,有可能的话建议同时约定违约责任;
3、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明确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承担;
5、离婚后双方居住问题的解决方案,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6、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三、自己手写的离婚协议书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1、夫妻签署离婚协议书后未来得及办理离婚手续,此时一方反悔。
2、签署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协议无效。
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由此可知,结婚与离婚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任何人不能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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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离婚协议中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亦不能处分不受法律保护的违禁物品、违章建筑等。
......(想起来了再续)
四、网上随便下载一个离婚协议模板可以吗?
如夫妻之间没有子女,财产也较少,起草这样的离婚协议相对简单,网上下载一个范本,修改一下,当事人完全有能力自己完成。并非所有的离婚协议书都必须委托专业离婚律师起草。
但有的离婚就复杂多了,可能涉及房产、股票、债券、债权债务的处理等等,或者离婚协议在履行时可能出现违约情况,这样的离婚协议书是有必要委托专业离婚律师起草的。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的审查仅为形式审查,并不对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当事人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即便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该离婚协议仍然存在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为此,在此情况下委托专业离婚律师起草,将可以有效地避免上述问题。同时,律师起草后通过对离婚协议具体条款的释明,可以统一夫妻双方对法律及协议条文的认识,预先化解双方出现纠纷的可能。
现实生活中,仓促离婚的人很多,大多数夫妻为了急于摆脱婚姻关系,便不假思索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也有的夫妻随便在网上下载一个离婚协议样本,草草修改一下,以应付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明确的说,这些做法是非常不可取的。纵然当事人可以达到及早离婚的目的,但仓促签署的离婚协议极可能为夫妻离婚后的纠纷埋下隐患。
为此,作者曾写过一篇文章:网络上的离婚协议书范本应慎重使用,民政局的官方格式文本亦应慎重
5、离婚协议是否有必要委托律师起草?
现实生活中,仓促离婚的人很多,大多数夫妻为了急于摆脱婚姻关系,便不假思索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也有的夫妻随便在网上下载一个离婚协议样本,草草修改一下,以应付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明确的说,这些做法是非常不可取的。纵然当事人可以达到及早离婚的目的,但仓促签署的离婚协议极可能为夫妻离婚后的纠纷埋下隐患。有道是:婚姻不在,纠纷尚存!
但也并非所有的离婚协议书都必须委托专业离婚律师起草。如夫妻之间没有子女,财产也较少,起草这样的离婚协议相对简单,当事人完全有能力自己完成。但有的离婚就复杂多了,可能涉及房产、股票、债券、债权债务的处理等等,这样的离婚协议书是有必要委托专业离婚律师起草的。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的审查仅为形式审查,并不对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当事人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即便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该离婚协议仍然存在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为此,在此情况下委托专业离婚律师起草,将可以有效地避免上述问题。同时,律师起草后通过对离婚协议具体条款的释明,可以统一夫妻双方对法律及协议条文的认识,预先化解双方出现纠纷的可能。
如果你认为夫妻之间的矛盾不大,将来履行时也不太可能存在纠纷,那么作者就给你个模板以供参考:
协议离婚书范本
自愿离婚协议书
立协议人:
男方与女方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日前支付共计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上海市路弄号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签字)女方(签字)
年月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填写提示:
1、本协议离婚书范本系民政局为离婚双方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时提供的格式文本,所谓“格式”文本自然仅仅在格式上提供参考使用;
2、当事人在适用本协议离婚书范本时应当对协议条款的法律内涵有足够的了解,否则可能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希望上述回答可以帮助你。
离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应
离婚协议书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对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所签订的协议。其实说白了离婚协议书也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依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只要离婚协议书是基于男女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签署的,不违反上述规定无效的情形,并由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备案,离婚协议书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特别提醒:关于离婚协议书也存在被法院撤销的问题。
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一方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情形,另一方是有权利到法院起诉撤销合同,被撤销的合同从被法院撤销之日开始无效。因此在订立离婚协议书的过程中如果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情形,即使离婚了,财产也分割了,但是只要在1年之内,另一方是有权利到法院起诉撤销离婚协议的。
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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