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婚外情导致的不忠赔偿案。法院命令违反“忠诚协议”的男子向其妻子支付30万元。这是《》修改后道德协议第一次具有法律效力。它开创了一个先例,即通过合法的协议手段使法律对婚外情采取行动。
上海一家公司的营销人员曾明远与前妻离婚,并在常州创业。1999年,他通过婚姻认识了离婚的贾玉红。经过短暂的接触,他们登记在几个月后结婚。自从双方再婚后,为了谨慎起见,在2000年6月,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后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协议还强调了“违约责任”:如果一方因婚姻期间的道德品质问题而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应赔偿另一方30万元的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协议签署后不久,贾玉红就觉得她的丈夫和其他异性有婚外情。2000年10月13日晚,贾玉红得知丈夫在探望前妻抚养的儿子时住在前妻家。
处于危险中的婚姻最终破裂了。2002年5月,曾鸣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裁定双方离婚。同时,贾玉红以曾鸣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责令曾鸣支付30万元罚款。
法官认为,由于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禁令,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协议的内容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它当然有效。同时,面对不忠的证据,曾鸣无法令人信服地证明事实并非如此。因此,法院认定曾鸣“违约”,并责令其向对方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曾鸣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很快撤诉。最终,曾鸣赔偿贾玉红人民币25万元,当场一次性付清。
专家评估
主持人:此案一经裁决,就引起了很大反响。一些法律专家立即提出了“法律之手是否伸得太长”的问题,认为“法律应该给人们留下一个私人生活空间”,“法律只能停在卧室之外”。
蔡飞:事实上,这个争论不是由这样一个案例引起的。早在修订时,是否包括“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就已经非常激烈了。然而,众所周知,辩论的结果是,经修订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第46条规定,如果存在重婚,配偶一方与其他人同居等。导致离婚,“无辜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因此,现行法律给了我们一个非常明确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