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证据有效性采纳
首先,短信作为证据的定义: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这些客观事实在理论上被称为证据事实。需要证据证明的民事案件的真实情况成为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待证明的事实)。作为证据事实,应当与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客观相关,也应当是能够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法律要件事实。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证据形式。笔者认为短信应当属于书证范畴。书证是指内容证明与被证明事实相关情况的书面材料。所有记录在文字中的思想和行为以及用来表达人们思想的各种符号和模式都是书面证据。书证依赖于其书面形式,其记录或表达的思想内涵与案件内容相关,因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从不同角度来看,书证具有以下特征:首先,从概念认知的角度来看,书证具有广义和狭义的双重属性。狭义的书证主要指文件,即以书面材料为主要特征的文件,广义的书证包括一切材料,包括通过其客观载体反映特定思想内容的文件。其次,书证必须以文字、符号或图案的形式书写和表达,并按照通常的标准为人们所认识和理解,从而成为传播信息资源的必要媒介。 第三,书证因其清晰的思想内容而容易被普通人理解。 第四,书证不仅内容清晰,而且形式相对固定,稳定性强,一般不受时间影响,易于长期保存。 第五,书证是物质的,以书证为基础表达的思想内容必须反映一定的物质作为其客观载体。作为这种客观载体,纸是最常见的书证,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其他不同形式的载体也出现了。 第六,书证应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书证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能够客观地描述和反映案件事实的真相。 第七,书面证据是意识形态的。
书证在证明价值方面具有以下功能: 第一,书证在证明各类诉讼中可以发挥直接而重要的作用。其次,书证通过记录和表达在客观载体上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书证在内容上一般具有含义清晰、具体、生动的特点,使普通人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