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在外地行不行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地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异地起诉离婚。
二、异地离婚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1.被告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异地离婚第一案:原告在户口所在地,被告未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异地离婚第一案:双方均在异地一年以上,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团级以上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民法典》关于婚姻的法律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婚姻登记机关自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确属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以上是Finder.com边肖为您整理的异地起诉离婚的相关内容。一般来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负责提起诉讼,但如果夫妻一方离开经常居住地超过一年,则可以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所以,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异地起诉离婚。如果您对离婚诉讼程序还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