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军官和士兵,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包括军队文职人员。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权的限制,是为了保护军人的利益,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如果双方都是军人或军人,这一规定不适用于与非军人一方离婚,一般的法定离婚理由仍然适用。
军人一方有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经多次教育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过错情形,导致夫妻关系破裂,造成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的, 人民法院应通过士兵所属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准予离婚。
二、在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列。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所谓“确有必要”,根据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主要是指以下两种情况: (一)在此期间,双方确有重要、紧急原因不能继续共同生活,可能危及对方生命和人身安全的; (2)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与他人通奸所致。
在日常生活中,自己或亲友都可能经历离婚,诉讼离婚。此时,充分了解军人和妇女的特殊保护规定,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在离婚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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