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法定标准,诉讼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离婚又称解除婚姻,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我国现行离婚制度有以下特点: (1)实行彻底分手主义(即无因离婚制度)。人民法院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是感情是否已经真正破裂,而不是离婚诉讼中的被告是否有过错。 (2)反对轻率离婚。婚姻或家庭的解除,不仅有损当事人自身的利益,还会对子女及周围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的财产或精神损失,对社会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3)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由过错方承担离婚过错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离婚的法定程序,可分为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也称司法离婚)。下面将重点介绍诉讼离婚的离婚条件。

(1)离婚案件中的法定离婚理由

1.感情破裂是离婚诉讼的法定条件。

103010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该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这也是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感情破裂是客观事实,是批准或不批准离婚的法定条件,也是判断离婚的本质要求。一般来说,调解无效是情绪崩溃的结果。但是,多年的审判实践证明,在一些离婚案件中,调解无效并不一定意味着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不能简单地把调解无效作为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的依据。103010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第二,夫妻关系未破裂或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所以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2.如何确定夫妻关系是否真的已经破裂?

我国现行《婚姻法》列举了以下五种具体情况: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身份与他人共同生活的人。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指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两种行为都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扰乱婚姻秩序的严重过错行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调解不成的,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已经破裂。

(二)实施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103010中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心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持续和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拒绝履行赡养家庭成员义务的行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人是配偶,受害人不仅限于其配偶,还包括其他家庭成员。《婚姻法》对家暴的构成设定了严格的标准,即“必须对家庭成员的身心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只有达到这样的程度,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这就从家庭暴力中排除了家庭成员之间日常的争吵、偶尔的打架和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一方因配偶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而提出离婚的。经调查核实,调解无效的,应予支持。

(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者,屡教不改。我们这里指的不是一般的赌博和吸毒,而是它们已经成为不良习惯和不良嗜好的程度

(4)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的。将夫妻分居一定时期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离婚立法的共同点。我国《婚姻法》这一规定有两个要求:双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排除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分居;两年的离职时间已经到期,两年的离职时间应该是不间断的,连续的。如果满足这两个条件,调解不成,可以认定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第页]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103010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003010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在适用该条款时,需要注意的是,必须依法宣告一方失踪,而不是未宣告的事实。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要求离婚,只能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由于被告缺席,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离婚案件不需要调解。

此外,《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对“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作了一般性规定,包括不能列举的具体情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一)》所列的14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夫妻关系实际破裂,其他夫妻关系实际破裂的情形可以包括以下主要情形:

(一)夫妻一方婚后患有法律禁止的疾病的;

(2)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关系,且难以治愈的;

(3)婚前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无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困难;

(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上述条款并未详尽列出婚姻关系破裂的所有情况。其实还是会有各种婚姻矛盾的。比如“生育权”能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吗?a和B是夫妻,B是前夫车祸去世后再婚,有一个7岁的儿子。a和B婚后感情很好。因为A是家里唯一一个想要自己孩子的男性,B就同意了。怀孕期间,因为儿子被A打了耳光,B认为如果肚子里生了胎儿,A肯定对现在的儿子无动于衷,于是声称不舒服,私自去医院打掉胎儿,上了节育环。为此,两人多次争吵,B决心不再要孩子。a以生育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我们认为《婚姻法》我国夫妻只规定了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没有规定生育权问题。法律并没有规定夫妻双方要为对方的生育履行一定的义务。相反,《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可见,要不要孩子是可以选择的,所以生育权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当然,如果双方关系最终因是否要孩子产生分歧而破裂,应当支持A的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综合分析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和解的可能性,始终坚持以感情破裂为唯一法定标准判断离婚。这一原则有三个基本特征和要求:

一、感情破裂原则的内涵是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它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在时间上,夫妻关系必须已经破裂,不可能破裂,即将破裂或刚刚开始破裂; 第二,某种程度上,应该是夫妻关系彻底彻底的破裂,而不是裂痕

第二,情绪崩溃的原则是没有原因的完全崩溃。即不管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具体原因是什么,也不管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当事人认为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就可以提出离婚的请求。法院经过审理和调解,确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然后判决离婚。当然,这种无因破裂并不妨碍当事人通过具体事实承担证明感情破裂、依法应当准予离婚的举证责任,也不妨碍法院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全面掌握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查明其感情是否破裂的真实背景和具体原因,从而做出是否准予离婚的正确判决。

第三,感情破裂原则是主动破裂原则。即双方都有离婚的权利。在离婚诉讼中,无论当事人所持有的具体离婚理由是否合法,也无论当事人是否应当对婚姻关系的死亡承担过错责任,双方依法享有平等的离婚请求权。103010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条件的,不应因当事人有过错而裁定不予离婚。”当然,这种主动破裂的原理并不排除。相反,应当严格要求法院积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对错,借助司法权力和权威对过错责任方给予必要的法律干预和道德谴责,但不应影响离婚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第页]

(2)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

1.起诉

离婚诉讼应当由夫妻一方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案件的起诉,应当符合《婚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原告和被告应该是已婚男女。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时提交双方的结婚证;如果是事实婚姻,当事人要提供事实婚姻的证据。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者的诉讼;

(五)夫妻一方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另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

(6)夫妻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无经常居住地的,一方起诉离婚。

另外,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是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团级以上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华侨在中国结婚并在国外定居,定居国法院以结婚地法院必须有管辖权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结婚地或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驳回其申请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中国境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名中国公民居住在国外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提起离婚诉讼,以及他人能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如果男方婚后受伤,父母为了限制行为能力,以男方名义向法院起诉离婚,原因是与妻子感情不好。人民法院能不能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撰的审判指导著述中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应自行决定结婚或离婚。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结婚之初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提起婚姻无效的诉讼,提起他是婚前的人的诉讼。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无行为能力原因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需要先解决程序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的监护关系,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2.离婚诉权的限制

(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征得军人同意,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可以通过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来实现。与1980年第《婚姻法》号修正案相比,本修正案增加了一项但书。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该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以及因军人的其他过错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进行判断。在适用这一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并具有军人身份的人员。退伍、复员、转业军人和在军队单位工作但具有军人身份的职工,不是现役军人,其配偶提出离婚的,按一般规定办理。

军人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结婚的,不包括与现役军人订婚的。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是指非军人一方与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形。现役军人与非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或者男女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不适用本条特别规定,适用一般规定。[第页]

所谓“军人同意”,是指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时,未经军人本人同意,一般不允许离婚。在处理离婚纠纷时,既要依法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又要根据具体情况保护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因此,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时,应进行说服教育,尽量调解或不允许离婚。

该条中的规定“士兵有严重过错的除外”,针对的是“需征得士兵同意”。也就是说,“需要军人同意”并不是绝对的。夫妻感情破裂是因军人重大过错造成的,如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重大过错,非军人也可以提出离婚请求。经过军人的说服教育,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

军人配偶离婚需征得军人同意的规定,只是保护军人婚姻的民事手段。因第三者介入破坏军人婚姻家庭而引起离婚纠纷的,应当排除外界干扰,帮助当事人改善和巩固婚姻家庭关系。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构成犯罪的,c

该条只是对男方离婚权行使的时间限制,并不是对男方离婚权的剥夺。过了上述法定期限后,男方仍有权要求离婚。

如果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不受本条限制。在上述期间,应允许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双方有严重、紧急的理由不能在上述期间继续共同生活,一方可能危及另一方的生命或者健康。 第二,女方怀孕是婚外与他人通奸所致。女方不否认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如果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一般不是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

(3)对原告再次起诉的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原告没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在6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适用此限。如果有新的情况和新的理由表明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原告可以在6个月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应当依法受理。

3.离婚诉讼的调解。

03010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可见,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第一道程序,也是正常情况下的必经程序。未经调解,一般不允许直接作出离婚判决。离婚诉讼中的自愿合法调解原则是建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的。必要时,法官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当事人亲友等参加。协助调解,以促进调解的有效性。经过调解,离婚案件通常会有三种不同的结果: (1)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或者将和解协议记录在案,那么离婚诉讼就可以终结。(二)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调解书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解除。如果双方只同意离婚,但未能就任何与离婚后果有关的问题达成协议,如子女抚养问题,案件只能通过判决解决,而不能通过调解解决。 (3)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4.离婚诉讼的判决。

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申请再审。可见,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所依据的事实有误,当事人也不能申请再审。

(3)离婚的法律后果[page]

离婚的后果发生在婚姻解体时。离婚登记的,自取得之日起终止婚姻关系;离婚调解的,双方签署离婚调解书后,婚姻关系终止;离婚的,判决生效时婚姻关系终止。离婚最直接的后果是夫妻人身关系的终止,即夫妻身份的终止,夫妻赡养义务的终止,配偶继承权的丧失,公婆关系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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