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需要提交什么证据,诉讼离婚需要哪些证据

(1)证据收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的证词;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调查记录。

当事人对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往往存在误解。这是因为当事人普遍缺乏法律知识,容易断章取义,片面理解法律条文。另外,受社会上流传的各种错误说法的影响,会事倍功半。比如受社会上谁先起诉谁吃亏的观点影响,有孩子的财产多分。如果对方不同意,一审法院肯定不会判决离职。只要它查出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就一定会得到赔偿等等。导致取证方向出现偏差,甚至浪费金钱,做错事。常吉律师提醒您,在证据收集和运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花大量的金钱和精力去调查婚外性行为,不一定是必须的。

在第三者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不一定掌握过错方的确凿证据,只是为了收集证据,请人或侦探公司调查,而忽视了对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和保全。事实上,如果错误的一方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或者同居的情形,当事人没有必要花费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因为婚外情的直接证据很难取得,而且无论间接证据有多少,法官一般都不会轻易认定。即使收集到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也只能作为申请无过错方多套财产的理由,提出离婚赔偿的依据不足。关于分割,的财产,无过错方有许多观点。一般只是判决中的数量平衡问题,不会造成什么质的区别。

2.注意举证时限。

目前北京的法院一般都能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给予原告举证期限。如果原告逾期不举证,法官当然不会主动通知你丧失举证权利,但有经验的对方律师会及时指出,这会让当事人陷入尴尬的境地,甚至失去分割的机会,这是很让人苦恼的。

3.注意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

离婚案件中,法院必须收集大量的财产证据。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对账单等。一般要求法院查询,或者法院发出调查令,委托律师收取。另外,鉴定报告,如价格鉴定、亲子鉴定等。都需要法院的委托,否则,单方证据是不会被对方认可的。因此,灵活运用向法院申请取证的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4.儿童监护的取证技巧。

大多数情况下,都存在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昌吉律师作为你聘请的代理人,一般不会考虑你为什么争取孩子抚养权,只考虑如何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在此,我想就儿童抚养权的取证问题提请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取证双方的基本情况。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学历等。一般来说差别不大,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差别。比如直接赡养人的思想素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所以获取这方面的证据很重要。

其次,父母双方基本情况的取证。很多情况下,孩子,尤其是学龄前的孩子,不是配偶一方带,而是父母一方带。因此,孩子过去的生活环境,以及与孩子相处很长时间的父母的看法和身体状况,往往是影响孩子习惯的一个重要方面

最后,孩子的意见很重要。10岁以上的孩子一般对离婚的意义和后果有基本的认识,所以一般来说,法院会认真听取10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在离婚前或离婚期间,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让孩子愿意和最有利的一方一起抚养。

(2)证据的应用

1.书面证据。书面证据在离婚案件中被广泛使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欠条、情书等。证书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内容有瑕疵,甚至是重大瑕疵。在适用书证时,要注意提交的书证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共同补强待证事实,这样证明力就会增加,法院采信的概率也会增加。

2.物证。由于物证是客观存在的,不受主观因素和诉讼环境的影响,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中,物证的内容更容易被法官接受。但由于婚姻家庭纠纷涉及的物证并不太多,加上当事人的保全意识不强,当事人提供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头发、照片、礼物等。

3.视听资料。从证据科学的角度来看,视听资料是指音频、视频、光盘、胶片等所反映的图像、声音等证据。以及计算机存储的数据,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机录音等。这种证据的特点是: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无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证人的直接陈述。特别是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在录音或录像材料中反映出来,当事人要想推翻,就必须给出反证。这种证据的形象性和直观性更能反映客观事实。因此,这种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采取类似的证据往往不能让取证对象知道,或者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措施。所以其中一方往往会谈半个小时甚至更长时间,也表达不出要获得的内容。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这样的证据只能在提起诉讼或者正式和对方谈离婚之前才能获得。而且绝大多数视听资料证据都是围绕对方收集的。这样的证据在对方有戒心的情况下很难获得。

(4)偷拍摄像头记录的非法证据与私人摄像头记录的合法证据混淆。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取证是否合法,要看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侵入第三人住宅进行录音、拍照,属于侵权行为。但如果在自己家里取证,就不存在这个问题。如果录音设备放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放在第三个家庭,就不具备合法性。也有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两人在第三家的亲密照片,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得的两人的亲密照片,则是合法的。

4.证人的证词。这类证人证言的特点: 第一,夫妻生活的隐私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不具有开放性和社会性。因此,能够了解夫妻生活某些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仅限于当事人的亲友,证人证言往往与出具方或双方关系密切。证词内容有一定倾向性,证明力相对较低。 第二,证词的内容往往是主观的。由于每个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不同,社会成长条件不同,每个证人对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认识也相差甚远。 第三,证词的内容往往不是来自个人的观感。由于夫妻之间生活的排他性,在很多情况下,证人证言的来源是一方,即转述给证人的一方。举报本身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形成所谓的传闻证据。这种证据证明力低,需要其他种类的证据来强化。

5.当事人的陈述。由于婚姻案件取证困难,尤其是夫妻感情是否真的已经破裂,很多当事人希望在法庭上进行陈述,并在开庭后或开庭期间向法庭提交书面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当事人或律师需要注意收集和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6.鉴定结论。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残疾证、诊断证明、精神状态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价评估报告等。残疾证和医院诊断证明主要用于家庭暴力案件。精神状态鉴定证明主要发生在一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亲子鉴定主要发生在一方对孩子和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的时候。北京亲子鉴定的机构在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一般情况下,鉴定需要法院委托,也可以你单方委托律师申请鉴定。结果一般两周左右出来,准确率99.99%。结论是法院采信概率较大的一种证据。

7.审讯记录。这种证据在婚姻案件中很少使用。

(3)抓奸的作用

在很多情况下,无过错方要努力获取有罪方有婚外情和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以获得心理安慰,实现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权益最大化。对此,常吉律师向当事人建议,不惜代价的强奸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往往与当事人的预期有一定差距。

1.强奸和精神赔偿。

103010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过错方具备上述法定情形,无过错方提出赔偿请求,法院才会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婚姻法》第46条只规定了四种情况可以适用损害赔偿,并没有总括条款。法官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范围,或者说只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一定能得到法院对精神赔偿的支持。

2.捉奸同居。

抓到强奸,也不能证明错的一方和第三者有同居关系。同居和通奸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他们在一定时间内连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另一方面,通奸可以在一小时内发生。

另外,配偶和第三者有非亲生的孩子,两人同居,是一种误解。有孩子只能证明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不一定能证明同居事实,也不一定能得到精神赔偿。

3.抓强奸的必要性。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有

第一,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这是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律原因。

在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越多越好。

其次,从诉讼策略的角度来看,如果有床上强奸的证据,就有可能在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权,对错误的一方施加更大的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从而在财产上取得更多的优势,让自己的痛苦得到自己得到的财产的安慰。

4.抓强奸雇调查公司。

如果家庭资产较多,自己取证困难或不方便,聘请调查公司调查取证是比较好的选择。一些当事人捉奸的目的不是为了在财产分割,中得到照顾,而是为了达到心理平衡,向世人证明配偶的过错,寻求精神安慰。在这种情况下,雇调查公司抓一个强奸,也是寻求心理平衡的一种方式。

5.强奸的证据及其被法院接受。

(1)在自己的床上拍照是合法有效的。如果闯进自己的床,举起相机拍下床的照片,照片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更大。

在自己家里抓奸不属于闯入他人家里,不构成刑事责任。抓捕强奸犯的过程和拍摄的照片是否侵犯了强奸犯的名誉权,取决于强奸犯的目的、传播范围和后果。如果是为了在离婚诉讼中取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行为过激,只要主观上没有故意侮辱他人,客观上没有将照片广泛传播,故意宣传,只是用于法庭作证。不能说侵犯了被逮捕人的名誉权,证据更可能有效。

(2)在他人家中或酒店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因为取证的方式应该是合法的,否则,即使反映了事实真相,获得的证据也不会被法院采信,反而可能被起诉侵权。

公民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对他们不忠于自己的行为要调查取证,但他们的行为要符合法律。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侵犯他人人格权的,构成对他人的精神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取证的合法性。

虽然在公共场所很少有亲密接触,但不排除有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如果行为进入了公共场所的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上的隐私权。人们普遍认为这个演员已经放弃了他的隐私权。所以取得的证据更容易被法院采纳。

6.《强奸与供认》中分割财产的内容。

强奸犯一旦得手,往往会利用环境优势,逼着做错事的人签署类似认罪书的东西,让做错事的人在事先拟定好的财产分配方案上签字。至于这种协议的效力,由于缺乏公平自愿契约的基本原则,法院认可的可能性不大。

离婚的证据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你在起诉或者应诉时,应当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证明你的主张或者予以反驳。否则你的诉讼请求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你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以下是你应该向法庭提供的主要证据:1。提供结婚登记证。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提供失踪一方离开的日期和亲友不知其下落的证明材料。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当提供同居时的年龄证明和不予登记的理由。

2.提供婚姻基本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神父

4.提供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一方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疾病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和精神病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患病的具体时间。一方因犯罪被判刑或因劳动教养要求离婚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和劳动教养地点。一方因第三者插足离婚的,应当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单位、住址等相关证明材料。

5.提供子女数量、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否为婚生、非婚生、收养或继子女的证明材料、健康状况、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证明材料。

6.如女方怀孕,应写明怀孕日期,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7.提供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财产清单。对于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财产的来源和取得时间,如发票等。

8.提供双方经济收支、有无其他负担、有无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有债权债务的,要提供借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单位等证明材料。如有存款,应提供储蓄所名称、开户日期、账号、存款金额。

9、提供住房情况证明。公房应提供房屋产权单位名称,私房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

10.之前起诉离婚的,应说明是否撤诉或调解和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应提供原判决、调解书或裁定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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